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渝中區交通運輸委、衛生健康委,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綜合執法局,萬盛經開區農業農村局,兩江新區有關涉農單位,直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已經市農業農村委2025年第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渝農發〔2023〕116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年4月23日
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主觀過錯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行使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將普法宣傳融入行政執法全過程,教育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法學法、自覺守法。
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主體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予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教育。
第四條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四個檔次。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六條 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減輕罰款不得低于最低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罰款數額(不包含本數)。
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減輕罰款不得低于最低法定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罰款倍數(不包含本數)。
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而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罰款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一,不得超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不包含本數)。
只規定最高罰款倍數而未規定最低罰款倍數的,減輕罰款不得低于最高法定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一,不得超過最高法定罰款倍數的百分之十(不包含本數)。
第七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對從輕、從重處罰有明確規定的,遵照執行,不在《重慶市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重述。
第八條 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九條 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查證情況并附具對應證據材料,明確當事人是否具有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處罰情節,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載明自由裁量權適用的違法情節認定情況以及具體理由。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自由裁量權適用不當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法制審核意見補充證據材料,不補充證據材料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補充的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的,不得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名義作出決定。
第十條 本規則和《重慶市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由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則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則和《重慶市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渝農發〔2023〕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