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內蒙古自治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內政發〔2024〕16號)等文件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現將《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督領域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一版)》等4張清單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堅持依法依規裁量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準確把握《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等“四張清單”的適用條件,對四張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應圍繞具體個案事實、證據綜合研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二、堅持過罰相當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要堅持過罰相當,以違法事實為依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關鍵要素,合理把握裁量尺度,避免行政處罰畸輕畸重,做到公平公正執法。各旗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清單”中違法金額較小等非具體性表述,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標準。
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清單”的應用,推進落實“體檢式監管,服務型執法”,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多種方式,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堅持依法行政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執法活動工作中,要嚴格落實施“四張清單”,既要防止濫施行政處罰行為,也防止應罰而不罰,對任意執行“四張清單”破壞營商環境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未列入“四張清單”,但符合法定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條件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附件:1.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
2.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從輕處罰清單(第一版)
3.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減輕處罰清單(第一版)
4.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一版)
巴彥淖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巴彥淖爾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4日
聯系人:劉斐然 聯系電話:0478-821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