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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市監法規〔2024〕23號)

   2024-10-24 301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省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 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 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 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 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doc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懲戒。

本辦法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一定情形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適用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第三條  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決定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未告知決定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屬于重大程序違法的情形,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追責期限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主觀過錯、改正態度以及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及相關因素,對下列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責令其監護人履行相應職責: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下列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

(二)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為個人或者小微企業作出較輕的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因素,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沒有主觀過錯:

(一)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違法行為的;

(二)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違法行為,且不屬于防衛過當、避險過度的;

(三)因有權機關承諾而實施相關行為,事后因承諾未實現導致行為違法,且已及時中止行為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許可被變更或者撤回前,當事人在許可有效期內實施被許可的行為的;

(五)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以公允價格取得案涉產商品,并履行了相關進貨查驗義務的;

(六)當事人能夠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履行了經營主體責任相關職責的。

當事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屬于主觀過錯較小,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主張無過錯或者主觀過錯較小的,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進行核查。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可以從違法行為性質、違法行為情節、違法行為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認定: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二)涉案產商品、服務數量較少,或者涉案金額較小;

(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認定:

(一)對經濟社會秩序影響較小;

(二)危害后果影響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得到及時清除;

(四)危害后果得到減輕并影響較小;

(五)當事人主動與違法行為侵害對象達成和解;

(六)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改正態度,對下列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產商品,退還違法所得,主動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產經營符合法定要求等;

(二)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一)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立案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后、調查過程中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規定期限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種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以及案卷檔案材料等,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初次違法。如未發現當事人存在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的相關記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既調取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連續性、繼續性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同一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二十條  在線索核查階段,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決定不予立案。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第二十一條  在立案后的調查中,辦案機構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提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建議,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裁量的事實、理由、依據。屬于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情形的,按照規定提請負責人集體討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上級文件對本辦法中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是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簡稱裁量規則)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次所作的補充性規定。本辦法與裁量規則不一致的,適用裁量規則。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需要考慮的因素予以細化,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額大小、違法所得大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危害后果影響范圍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適用指引》(鄂市監法〔2022〕48號)同時廢止。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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