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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及輕微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武市監規〔2024〕5 號)

   2024-11-11 669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統一執法標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等相關。工作要求,現制定《武漢市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及輕微免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統一執法標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等相關工作要求,現制定《武漢市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及輕微免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市場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廣告、食品藥品、商事登記、網絡交易、知識產權、計量、產品質量等監管領域內共計106條事項適用《首違不罰清單》(詳見附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進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同時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

二、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對列入《首違不罰清單》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時應當準確把握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不得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在具體適用時,除同時具備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三項條件,《首違不罰清單》對適用情形另有說明的,一并適用。

對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認定:

(一)初次違法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兩年內第一次實施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領域初次違法的認定以《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國藥監法〔2024〕11 號)為準。

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是指適用相同的法律條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子系統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湖北省市場監管協同執法辦案系統、湖北省市場監管大數據能力平 臺以及案卷檔案材料等執法記錄信息,未發現當事人在兩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有權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當事人兩次違法行為違反的具體法律規范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關系的,不認定為初次違法。

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理決定包括認定違法行為成立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不予立案決定。兩年內是指當事人前一次違法行為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兩年。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初次違法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危害后果輕微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1.違法行為針對特定行為對象的,給特定行為對象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小的損失以及不利影響,當事人主動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2.違法行為針對不特定行為對象的,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輕的社會影響,且給不特定行為對象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小的損失以及不利影響,危害范圍較小。

(三)及時改正

及時改正要求當事人對自身的違法行為有正確認識,主動停止、糾正違法行為,通過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產品,退還違法所得,

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整改措施等方式使其生產經營符合法定要求,恢復行政管理秩序。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期。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1.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立案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后、調查過程中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4.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規定期限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嚴格掌握不予適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首違不罰清單》:

(一)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引發負面輿情的。

四、嚴格履行適用程序

(一)主動告知當事人適用《首違不罰清單》的條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開展核查。在執法辦案中,認為違法行為屬于《首違不罰清單》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首違不罰清單》,指導當事人及時改正,自覺守法。

(二)適用《首違不罰清單》不予立案。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前經核查,認為適用《首違不罰清單》可以不予立案的,應當按照要求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責令改正通知書等執法文書,并做好資料整理及歸檔等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三)立案后適用《首違不罰清單》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后,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適用《首違不罰清單》情形的,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首違不罰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說理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結案后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立卷歸檔備查。

(四)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對于要求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當場立即改正的應在現場檢查筆錄中予以記載,無法立即改正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對當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五)積極探索教育方式。市場監管部門適用《首違不罰清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靈活采取簽訂承諾書、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學法守法,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留存。

對于不在本清單內但符合首違不罰條件的,執法部門應當準確掌握適用條件,參照本清單進行認定處理。本局依法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間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上級另有規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武漢市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及輕微免罰清單




 
地區: 湖北 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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