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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藥食同源商品進口通關便利化改革試點方案(試行)》政策解讀

   2024-12-16 1018
核心提示: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藥食同源商品進口通關便利化改革試點方案(試行)》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依據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支持打造內陸開放綜合樞紐 進一步推動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重點舉措》的通知(署綜函〔2024〕219號)中明確,“支持西部陸海新通道沿線海關結合當地需求,會同地方藥監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適用‘藥食同源’商品種類清單,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申請進口清單內的商品,可免于驗核藥品通關單。”同時,當前全市正在聚力打造5000億級食品及農產品加工支柱產業集群,部分食品企業反映,希望能夠提升藥食同源商品進口通關便利化程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為此,市商務委(重慶自貿辦)會同市藥監局、重慶海關共同制定發布《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藥食同源商品進口通關便利化改革試點方案(試行)》,通過為企業創造更為優良的營商環境,推動藥食同源產業蓬勃發展,服務全市打造5000億級食品及農產品加工支柱產業集群。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藥食同源商品進口通關便利化改革試點方案(試行)》主要包括試點企業、試點商品、進口流程、事中事后監管、企業主體責任、違規處罰、組織保障等七個部分。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試點企業條件。選取登記注冊地在重慶自貿試驗區的食品貿易流通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類企業(須為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先期試點。

二是明確了試點商品品類。按照國家各項相關規定,結合重慶產業實際,選取了2大類30個品種作為藥食同源進口試點商品,并以清單的方式詳細列出。

三是明確了具體操作流程。按照企業資質備案、辦理藥食同源商品進口用途證明、辦理進口通關三個環節,詳細列明了每一個環節企業和部門需要開展什么工作、具體的資料清單、辦理的時限,確保制度公開透明可預期。

四是明確了部門和企業的責任。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風險,詳細列出了每個部門的具體責任以及企業需要履行的義務,確保流程可追溯、處罰有依據。

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藥食同源商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四、針對核心條款進行問答式舉例解讀

核心條款和解讀:

核心條款1:

標題:試點企業。

內容:登記注冊地在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的食品貿易流通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類企業(須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為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兩年內未受到過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行政處罰。

問:試點企業如何申請?

答:擬開展試點業務的企業需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資料。申報資料包括:1.藥食同源商品進口試點企業備案信息表;2.藥食同源商品進口試點生產經營承諾書;3.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海關注冊登記證書等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鮮章。

企業通過審核后,就具備進口藥食同源商品資質了。

核心條款2:

標題:試點商品。

內容:在國家藥監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進口藥品目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重合部分,選取符合海關總署《獲得我國檢疫準入動植物源性藥材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的品種(若選取的植物源性中藥材有注冊企業要求的,還需在《允許進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藥材注冊企業名單》中),結合重慶產業實際,先期選取2大類30個品種作為藥食同源進口試點商品,具體如下:

序號 商品名稱 序號 商品名稱 序號 商品名稱
1 丁香 11 胖大海 21 西洋參
2 八角茴香 12 茯苓 22 黃芪
3 小茴香 13 桔梗 23 靈芝
4 玉竹 14 菊花 24 山茱萸
5 甘草 15 黃精 25 地黃
6 決明子 16 槐花 26 枸杞
7 肉豆蔻 17 蒲公英 27 豆蔻
8 余甘子 18 覆盆子 28 松花粉
9 金銀花 19 當歸 29 玫瑰花
10 砂仁 20 姜黃 30 西紅花

問:試點企業如何辦理藥食同源商品進口?

答:試點企業在辦理進口通關申報前,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藥食同源商品進口備案清單》,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完成后開具《藥食同源商品進口用途證明》。試點企業憑《藥食同源商品進口用途證明》、合同、進口提單、裝箱單等材料,到隸屬海關現場辦理通關手續,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問:試點企業在辦理藥食同源商品進口申報和使用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試點企業在辦理藥食同源商品進口申報和使用時,要特別注意:1.所有商品進口申報時需符合海關總署《獲得我國檢疫準入動植物源性藥材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藥材有注冊企業要求的,還需在《允許進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藥材注冊企業名單》中;2.使用時需按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的使用部分和備注要求進行。

核心條款3:

標題:企業主體責任。

內容:試點企業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承諾書,嚴禁將藥食同源進口商品用于藥品生產加工、銷售或者對外流通。要建立進口藥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統,詳細記錄采購、貯存、加工、銷售等所有環節,臺賬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兩年。

問:在監管方面對試點企業自查有什么要求?

答:試點企業每年12月底前,對進口藥食同源商品采購、加工等情況開展自查,將自查情況報告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并由區商務主管部門抄送至市商務委。

問:試點企業獲取資質后必須開展業務嗎?

答:試點企業獲取資質后,須在1年以內實質性開展進出口業務;1年以內未開展的,取消試點資格。

問:試點企業進口藥食同源商品后,在核銷時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試點企業進口藥食同源商品后,原則上1年以內完成核銷,2年內未核銷完的商品,經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可轉讓給其他具有試點資質的企業。




 
標簽: 藥食同源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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