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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市監計〔2024〕16號)

   2025-01-09 751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委會”)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省級有關單位,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委會”)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專委會是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成立,為全省計量行政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在一定專業領域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技術性組織。

第三條 省專委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為本專業領域計量監督管理與應急處置等提供技術支撐保障,承接相關計量技術咨詢與服務工作;

(二)歸口管理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規范,協助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立項評估、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定、實施效果評估、復審、宣貫培訓等工作,協助組織參加國家、長三角區域計量技術規范的制修訂;

(三)跟蹤相關產業發展趨勢,開展產業測量需求調研分析,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支撐解決計量技術難題,征集匯總典型案例;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形成工作聯動機制或組建創新聯盟,共同推進產業計量測試體系建設;

(四)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本專業領域年度計量比對建議,協助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比對計劃;

(五)加強與本專業領域相關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工作對接與協調,并落實其相關要求;

(六)組織參加國內外計量學術交流、計量科普宣傳等技術活動,推廣應用最新計量科技成果;

(七)開展計量技術發展政策、制度和措施研究,定期向省市場監管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量發展報告和舉措建議;

(八)協助開展強制檢定執行情況調查評估并提出改進提升的意見建議;

(九)承擔計量發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專委會的統籌規劃、批準組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根據主管(或推薦)部門情況,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本部門領域的省專委會,對省專委會進行業務指導;設區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專委會,支持省專委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委托有關技術機構,組織開展省專委會設立、換屆、調整等環節的技術審查,分析全省專委會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省專委會設委員總數不少于21名且為單數,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4名。

根據需要,可聘請本專業領域知名專家不超過3名擔任顧問;顧問有權對省專委會發展方向、重點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有權獲得省專委會的資料和文件,無表決權。

第八條 委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來自政府行政部門、計量技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以及企業等相關方,并覆蓋全省相關行業或產業分布區域。

第九條 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省內法人組織的在職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推薦;

(二)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計量法律法規政策,在本計量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且從事計量領域工作三年以上;

(四)熱心計量事業,掌握計量基礎知識,熟悉本專業領域計量工作,熱心參加本專委會各項活動;

(五)能夠公正、高效履行職責;

(六)所在專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委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和權利:

(一)認真執行本專委會的決議,自覺接受秘書處的日常管理;

(二)關注本專業領域測量技術的發展,對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量比對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情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建設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和本專委會反饋信息;

(四)認真回復、響應本專委會發出的征求意見、工作安排、會議通知等,按時參加組織活動;

(五)在本專委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專委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一條 省專委會設秘書處,負責省專委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由本專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確定。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不超過4名,由委員兼任。秘書處一般設在秘書處承擔單位,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人員擔任。

鼓勵有關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工作,2個或2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的,省專委會的日常工作由牽頭單位負責,共建單位配合。

秘書處牽頭單位在本專委會任職的委員不超過4名,其他單位的任職委員原則上不超過2名。

第十二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和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三)在相關領域計量技術能力、科研成果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在省內處于領先;

(四)在省內外相關行業、相關領域有較強的影響力;

(五)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為秘書處配備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和若干名兼職人員,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和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原則上由本專業領域較高聲譽和影響力的專家擔任,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其中原則上至少有1名在相關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任職。

鼓勵院士、科技領軍人才等高端人才擔任顧問、主任委員、秘書長等職務。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主持省專委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章程、會議決議、技術規范報批等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做好省專委會工作,在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員職責。

秘書長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相關工作,在秘書長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受委托代行秘書長職責。

第十五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省專委會應當建立聯絡機制,可以互派委員作為聯絡員。聯絡員可以參加其負責聯絡的專委會的活動,但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其所屬專委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省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通訊委員,拓展省專委會的覆蓋面。通訊委員由本專業領域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提出申請,并經省專委會批準;通訊委員人數不限。通訊委員可被邀請列席省專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委員有權獲得本專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可以承擔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針對前沿技術領域發展或工作量較大的專項工作等,省專委會可成立工作組,負責推進相關工作。工作組的成立、運行、調整與撤銷,應當按照本專委會章程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對較寬的專業領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分專委會。分專委會接受對應的省專委會業務指導。

分專委會設委員總數不少于15名且為單數,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顧問、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3名。分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應當有1名以上為對應的省專委會委員。

第三章  成立、換屆、調整

第十九條 省專委會(含分專委會,下同)的組建程序為:申請成立、社會公示、批準成立、成立大會。

第二十條 申請成立省專委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產業或領域,且符合重點建設規劃方向;

(二)省內擁有一批本專業領域相關計量專家;

(三)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省專委會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四)計量體系明確,形成本專業領域三年建設規劃,歸口管理的計量技術規范不少于3項;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支撐省專委會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由擬承擔秘書處的單位提出省專委會成立申請。提出申請前,擬承擔秘書處的單位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溝通一致,并根據要求征集委員等;申請材料需經過5名以上本專業領域和計量專業領域不同單位的專家論證通過。

申請時需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成立省專委會的情況說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現有基礎、省專委會擬定組織結構等;

(二)《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成立申請表》;

(三)省專委會章程草案及編制說明;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

(五)本專業領域國家和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情況,計量體系三年建設規劃;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

(七)省專委會登記表;

(八)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和技術審查,重點審查申請成立的省專委會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秘書處承擔單位保障等情況,必要時可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研討論證。通過審查后,由省市場監管局對申請表、委員名單等相關申請材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方進行協調。經社會公示無異議或經協調達成一致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成立。經社會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時間不超過三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自動終止成立工作。

第二十四條 獲批準成立的省專委會,應當自獲批準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和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本專委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三年建設規劃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省專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前一個月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換屆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委員調整情況、專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修訂情況等;

(二)本屆省專委會工作總結及下屆計量體系三年建設規劃;

(三)本屆省專委會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四)下屆省專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五)下屆省專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保障情況;

(六)下屆省專委會登記表;

(七)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等。

符合條件的委員可以連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換屆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對換屆材料進行核查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省專委會名稱、委員名單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十五日。經公示符合要求的,批準換屆;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省專委會可以增補或調整委員。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省專委會應當提交委員調整的書面申請,并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省專委會應當及時收回不再擔任委員且還在聘任期內的聘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專委會名稱為“浙江省****計量技術委員會”,其中“****”為相應的專業或領域名稱,專業或領域名稱必須與擬開展工作的專業領域相對應。省專委會代號為“ZJ/MTC××”,分專委會代號為“ZJ/MTC××/SC××”,其中“××”表示專委會和分專委會的順序號,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編號。

第二十九條 省專委會的印章和委員證書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省專委會撤銷、注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市場監管局。

省專委會的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計量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省專委會應當制定印章使用工作程序并安排專人管理,印章使用須經主任委員或者經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準。

第三十條 省專委會經費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提供,有關方面可以資助,遵循單獨核算、??顚S?、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等使用原則。省專委會經費納入秘書處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年度收支情況應當向全體委員報告。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一條 省專委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表決,并形成紀要,由秘書處存檔:

(一)制修訂本專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計量體系三年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總結、工作要點;

(三)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發展趨勢研究和政策措施建議;

(四)年度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復審情況報告;

(五)省專委會年度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對委員的考核意見、表揚意見;

(七)委員和通訊委員調整建議;

(八)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審議表決需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參加,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表決委員同意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表決委員的四分之一的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省專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并將會議結果向全體委員通報。

第三十三條 省專委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委員開展相關計量知識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建立一支專業精通、業務熟練的計量技術規范起草、審核、培訓、宣貫隊伍,不斷提高計量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條 省專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接受批準成立單位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專委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六條 省專委會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表決通過的各項材料,同時報送《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每年組織對省專委會的考核,考核采取書面考核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考核對象隨機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核總數的20%。成立不滿一年的省專委會不參加考核??己藘热莅ǎ?/p>

(一)省專委會工作開展情況;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省專委會的支持情況;

(三)省專委會內部管理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交辦任務落實情況。

考核評價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另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 省專委會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專委會和計量工作成績顯著的委員,省市場監管局可以予以表揚。

第三十九條 參與對省專委會考核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核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客觀、公平、公正開展工作,不得擅自對外泄露考核情況。

第四十條 省專委會任期內,委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專委會應當予以解聘,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履行所在專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或者無故不參加省專委會活動兩次以上的,或者無故不反饋省專委會征求意見兩次以上的;

(三)本人提出退出申請的;

(四)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的;

(五)存在違法違紀等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省專委會任期內,秘書處承擔單位不愿再承擔秘書處工作且提出申請的,或者其他不適宜再承擔秘書處工作的,省市場監管局可對秘書處掛靠單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責令省專委會限期整改:

(一)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現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省專委會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違規收取、使用或管理工作經費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整改工作應于3個月內完成。省專委會應當將整改材料書面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對省專委會予以撤銷,并收繳印章和向社會公告: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

(二)連續兩次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三)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工作嚴重偏離工作職責的;

(五)其他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委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不得接受與職務相關的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市場監管局舉報、投訴省專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和委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省專委會直接責任人或委員,由省市場監管局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視情節依規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省專委會在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實施。

附件:1.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成立申請書

2.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3.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

4.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

5.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登記表

6.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通訊委員登記表

7.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情況

8.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換屆申請書

9.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換屆調整表

10.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變更登記表

11.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顧問登記表

12.浙江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重點建設方向(2024版)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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