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鄭州市級家庭農場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家庭農場主體引領作用,促進全市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農辦等11部門印發的《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農業農村部《關于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農經發〔2022〕1號)等文件精神,參照《河南省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豫農文〔2023〕46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鄭州市級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通過家庭農場“一碼通”賦碼,符合主體明確、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生產標準、效益明顯、帶動力強等要求,經市農業農村局擇優認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報、逐級審核、公平公開、擇優認定”的原則,每兩年開展一次,實行動態監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市級家庭農場,原則上從區縣(市)級家庭農場中產生,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經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一碼通”賦碼時間不少于1年,從事農業生產1年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明確。已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主要從業人員為家庭成員,且不少于2人;農業凈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相適應。生產規模應達到:
1.種植業。糧食作物種植面積100畝以上;棉花、油料種植面積50畝以上;水果、茶葉、露地蔬菜、中藥材、花卉等其他經濟作物30畝以上;設施農業占地面積15畝以上。
2.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3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2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3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3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達到50頭以上,或能繁母牛1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3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5萬羽以上,蛋禽年存欄5000羽以上;兔年出欄8000只以上,或存欄母兔300只以上;其他特色養殖的,年經營收入20萬元以上。
3.林業。經營山林面積300畝以上,種植用材林、經濟林、發展林下經濟和從事苗木生產,經營面積100畝以上。
4.漁業。池塘養殖面積30畝以上;大水面養殖面積100畝以上;工廠化養殖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5.種養結合。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三)管理規范。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科學的管理制度、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年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因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況除外)或者已連續流轉2年以上、流轉預期穩定,且土地流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利用、廢棄物處理排放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持續開展農業投入品、農場經營記錄,從事果蔬、畜禽、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的,須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
(四)生產標準。生產設施裝備與生產規模相配套,機械化水平較高或接受較高的社會化服務。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產品使用或注冊品牌,質量可追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登記備案。擁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或擁有注冊商標的優先評定。
(五)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上年度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于本區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20%以上。
(六)帶動力強。形成種養結合、生態循環、機農一體、產業融合等發展模式,對周邊農戶示范和引領作用強的優先評定。
第五條 申報鄭州市級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家庭農場“一碼通”賦碼(電子碼、數字碼)證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和清冊;
(四)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五)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六)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認證及商標注冊等證明材料;
(七)區縣(市)級家庭農場證明;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六條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評選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愿申報。對照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由家庭農場根據要求自愿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報,遞交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統一上報鄭州市農業農村局,并附審核意見及相關申報材料。
(三)評審認定。鄭州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材料,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資料審查、實地查驗,審核確認后,通過鄭州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鄭州市農業局發文公布,并授予“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稱號。
第四章 管理監測
第七條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由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市級家庭農場每三年監測一次,監測結果逐級報送鄭州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經監測,發現不符合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錄入條件和鄭州市級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取消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稱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稱號,且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連續兩年未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
(二)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三)拒絕配合監測或者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列入各級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黑名單”的。
(五)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九條 被取消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稱號的,不得懸掛或應用有關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的標牌或稱號,同時變更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信息。
第十條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變更名稱的,應在名稱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評定的鄭州市示范家庭農場繼續有效,并納入本辦法監測與管理。
第十二條 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參照本辦法,完善本級家庭農場評定辦法,形成上下貫通的評定政策體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鄭州市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鄭農〔2014〕78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申報表.docx
鄭州市級家庭農場監測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