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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強制裁量基準的通知 (杭農〔2024〕70號)

   2025-01-14 624
核心提示:現將《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和《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和《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強制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2024年12月31日

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序號

檢查

內容

檢查主體

檢查對象

檢查方式

事項范圍

檢查依據

檢查

標準

檢查頻次

檢查程序

1

對未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市級、縣級執法單位

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現場檢查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件;

2.船、證是否相符;

3.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行為予以查處。

每年制定檢查計劃開展檢查;根據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交等情況開展檢查。

1.制定執法檢查計劃;

2.組織實施行政檢查、水上巡查;

3.對監管對象進行行政檢查;

4.未發現問題終止檢查并向當事人告知檢查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5.行政檢查材料歸檔。

2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市級、縣級執法單位

獸藥使用單位

現場檢查

1.是否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

2.是否建立用藥記錄且完整真實記錄;

3.是否使用假獸藥或劣獸藥;

4.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5.是否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6.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獸藥管理條例》

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行為予以查處。

每年制定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檢查、交叉執法檢查;根據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交等情況開展檢查。

1.制定執法檢查計劃;

2.選定檢查對象;

3.對檢查對象開展行政檢查;

4.未發現問題終止檢查并向當事人告知檢查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5.行政檢查材料歸檔。

3

對執業獸醫師動物診療活動的行政檢查

市級、縣級執法單位

執業獸醫師

現場檢查

1.是否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

2.是否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

3.是否在責令暫停動物診療活動期間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4.是否超出備案所在縣域或者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5.執業助理獸醫師是否直接開展手術,或者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

6.是否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的動物進行治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

7.是否按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如實形成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報告;

8.是否使用病歷,或者開具處方;

9.是否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

10.是否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

11.是否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文件;

12.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行為予以查處。

每年制定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檢查、交叉執法檢查;根據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交等情況開展檢查。

1.制定執法檢查計劃;

2.選定檢查對象;

3.對檢查對象開展行政檢查;

4.未發現問題終止檢查并向當事人告知檢查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5.行政檢查材料歸檔。

 

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強制裁量基準 

序號

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種類

實施條件

實施程序

辦理時限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的處置事項

行政強制

解除

行使

層級

1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行政強制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查封、扣押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保存。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市級、縣級

   杭農〔2024〕70號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高頻行政強制裁量基準的通知.pdf

 




 
地區: 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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