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獸藥、飼料、植保、農機、農業領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6個部分的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說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180號令)中“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天津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指導意見的通知》(津司發〔2021〕20號)中“通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量化執法標準,完善執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切實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涉農法律法規,我委修訂了畜牧、動物防疫、種子、農藥、肥料、農產品質量安全6個部分的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上述6個部分的《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了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適用情形和裁量基準,供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
(一)《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獸藥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獸藥部分)》共20條,均涉及《獸藥管理條例》,其中同時涉及《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1條、《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2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條。
(二)《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飼料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飼料部分)》共19條,均涉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三)《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植保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植保部分)》共18條,其中涉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4條和《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8條。
(四)《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農機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農機部分)》共13條,分別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6條、《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2條、《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1條、《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3條和《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1條。
(五)《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農業領域生物安全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農業領域生物安全部分)》共10條,其中涉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條和《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3條。
(六)《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水生野生動物保護部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水生野生動物保護部分)》共18條,其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條。
三、裁量基準的依據
獸藥、飼料、植保、農機、農業領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6個部分的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確定了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3個階次,上位依據是: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180號令)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
上述6個部分的裁量基準中確定了17項不予處罰的情形,上位依據有三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二是《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和第五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建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是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180號令)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處罰:(一)未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四、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為確保裁量基準合法、合理、易執行,我委組織召開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獸藥部分)》等6個部分裁量基準修訂工作會,梳理出各涉農區提出的修訂建議,形成了《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獸藥部分)(修訂)》等6個部分裁量基準初稿。以書面形式征求了各涉農區的意見建議,官網公示7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建議情況進行了調整,達成一致。《天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獸藥部分)》等6個裁量基準經委第8次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