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許昌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全市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503號令)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國質檢食監〔2007〕2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場所,固定從業人員較少,具有簡單的食品加工設備和條件,以手工制作為主,從事生產低風險傳統食品或具有地方特色食品(不含現做現賣),在本鄉(鎮、辦事處)或周邊小范圍內銷售,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但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
第三條 小作坊的監管工作堅持“監管、規范、引導、便民”的指導思想和“全面監管、分類實施、重心下移、打扶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對小作坊監管工作負總責,統一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小作坊監管工作。村委會和社區要掌握本轄區內小作坊的基本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依法取締無證照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依法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工商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工商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質監部門應加強對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小作坊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小作坊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八條 小作坊要按照規定程序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具體發放辦法由質監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物質(含食品加工助劑)等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及受到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品用原輔材料生產加工食品,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使用有證產品。
第十條 小作坊外購的原輔材料要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購銷記錄臺帳,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要到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小作坊要具有基本的生產加工場所和必備的生產設備、設施,保持整潔干凈;周圍環境要衛生、無污染,具備基本的防蠅、防鼠和防塵等設施。
第十二條 小作坊要執行生產技術規范和有效的產品標準。
第十三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低風險性小作坊須向當地質監部門備案、登記,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承諾。
第十四條 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蟲蛀、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質生產食品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QS質量標志(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明》);
(八)生產加工工藝復雜、產品質量安全高風險的食品(高風險食品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不實行小作坊登記承諾管理,產品目錄由質監部門另行制定);
(九)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十五條 對獲準生產的小作坊,其產品實行簡單包裝制度,不得使用定量包裝,不得進入商場、超市銷售,不準超出承諾區域銷售。
第十六條 小作坊實行開業、歇業申報制度,開業、歇業(3個月以上)時必須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小作坊實行監管區域責任制。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回訪、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加大對小作坊的扶持力度,及時督促符合條件的小作坊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質監部門要及時對獲準生產的小作坊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應建立小作坊質量監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質檢機構對小作坊生產的產品質量每半年至少實施1次抽樣檢驗。
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在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中的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許昌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