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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2014-07-08 846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4日

  佛山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更好地推進食品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前款所指的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的崗位職責;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包括不完全履行崗位職責,或者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時間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各區人民政府,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全市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其他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對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公平公正,歸口管理、層級負責的原則。

  全市各級政府要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對因分工不明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問題(事故)的,按政府負總責,責任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分別追究責任。

  第二章 追責情形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問題(事故)的;

  (二)接到食品安全問題(事故)報告后未按規定及時處理,造成問題(事故)擴大或蔓延的,或者對問題(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以及其他不按規定報送的;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和處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或者未將抽樣檢驗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各區未制訂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六)各區未完善、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未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七)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條 全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問題(事故)的;

  (二)接到食品安全問題(事故)報告后未按規定及時處理,造成問題(事故)擴大或蔓延的,或者對問題(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以及其他不按規定報送的;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和處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互相通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技術監督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現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未依法組織查處或移送的;

  (七)為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或說情,利用職權縱容、包庇違法行為人的;

  (八)對應當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投訴不受理或者拖延、推諉的,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九)對依法應當將違法行為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或者對依法應當受理移送的案件而不受理的;

  (十)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

  第七條 其他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數據或檢驗報告、認證報告、認證證書的;

  (二)風險監測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風險監測結果的;

  (三)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章 追責方式和結果運用

  第八條 負有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人員有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追究處理問題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阻止嚴重危害結果發生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其他應當受到追究處理的問題,情況屬實的;

  (四)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五)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的結論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受責任追究人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到責令公開道歉的,其當年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和評選先進;

  (二)受到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的,其當年不得評為稱職(含稱職)以上等次;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和評選先進,單位優秀等次推薦比例減少30%;

  (三)受到責令辭職、免職的,或者1年內兩次(含兩次)以上被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的,其當年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和評選先進,單位優秀等次推薦比例減少50%;

  (四)受到行政處分的人員,其年度考核按照《佛山市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辦理。

  受責任追究人員所在單位主動對涉及追究情形進行自查自糾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評優評先資格和推薦比例不受影響。

  第四章 追責程序

  第十二條 有食品安全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以下稱有關責任人),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日常監督檢查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應當被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責任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需要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紀的區人民政府,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調查處理,由監察機關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由其他部門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有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需要對領導干部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佛山市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有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對于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加強與全市各級檢察機關的溝通和聯系。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聯合查處機制和案件移送機制,對有關職能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積極辦理。

  全市各級食安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情況開展聯合督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和分級標準按照《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會同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解釋。各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標簽: 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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