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于2013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27日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法規工作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的決定(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