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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整治無證無照經營餐飲行為的通告(市政[2010]140號)

   2011-03-11 705
核心提示:為整頓和規范餐飲行業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


為整頓和規范餐飲行業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無證、無照經營餐飲行為進行依法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桂林市轄區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仍在經營的餐飲單位,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到桂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證窗口地址:市驂鸞路23號政務服務中心2樓31號窗口;辦證電話:2230891;藥品舉報電話:2288100;食品舉報電話:228811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前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四、逾期不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處罰;無工商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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