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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溫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定級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溫檢衛〔2010〕126號)

   2013-04-19 444
核心提示:  各辦事處,衛食檢處:  《溫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定級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各辦事處,衛食檢處:

  《溫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定級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溫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定級監督

  抽檢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溫州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溫州局)所轄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規范性,適應出口食品檢驗監管模式的轉變,促進出口食品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及省局《關于印發<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工作規范)要求,結合《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作業指導書(試行)》(溫檢衛〔2009〕10號)(食品版檢企通)在溫州局轄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中運行一年多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溫州局轄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及其出口食品的安全監控與檢驗監管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分類定級監督抽檢管理”指根據企業的誠信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檢自控能力、原輔料管理情況、生產規模、出口量及質量情況、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定期和日常監管情況等,對出口企業實施分類定級,采取不同級別的管理,并對其出口產品采取不同比例的抽批率。

  第四條  溫州轄區內出口企業的定級工作和監督抽檢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局衛食檢處牽頭、螯江辦事處及瑞安辦事處檢驗科協助實施,并由衛食檢處按要求將企業評定結果和動態調整情況上報省局。

  第二章  企業定級標準

  第五條  根據省局相關工作規范規定,溫州局對所轄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的1-3級管理。

  第六條  企業定級采取百分制,綜合評分高于85分企業(含85分)評為一級,評分在65-85分者評為二級,評分低于65分者評為三級。打分參照以下標準:

  (一)企業誠信度(20分)

  (1)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度,能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10分),企業信用登記為B級(7分);

  (2)近1年內未發生逃漏檢、不如實申報、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用商檢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違法違規行為(10分);

  (二)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25分)

  (1)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體系文件規定與現場運行相一致,且體系運行持續有效,相關記錄完整、真實、準確(10分);

  (2)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ISO9000、ISO14000、HACCP),并獲得相應的有效認證證書(5分);

  (3)建立并有效實施質量跟蹤、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5分);

  (4)企業及時更新“檢企通”上的備案資料,確保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合(5分)。

  (三)自檢自控能力(15分)

  (1)建立企業內部實驗室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實驗室進行檢測(5分);

  (2)實驗室管理制度健全,檢測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能力滿足品質、安全、衛生等產品常規檢測項目的需要(5分);

  (3)接受并通過省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或通過省局組織的企業實驗室認可(5分);

  (四)原輔料管理情況(10分)

  (1)制定并有效執行合格供方評價程序,原輔料驗收標準、驗收記錄及抽樣檢驗報告完整、真實、有效,有種養殖基地備案要求的產品原料均來自備案基地,基地管理符合相關規定(5分);

  (2)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規范》(GB2760-2007)的規定,并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5分);

  (五)生產規模、出口量及質量狀況(10分)

  (1)出口產品質量良好,依法設立滿3年以上(含3年)且年出口批次50批以上或者貨值500萬美元以上(符合此條件者得5分);出口產品質量較好,依法設立滿2年以上(含2年)且年出口批次30批以上或者貨值100萬美元以上(符合此條件者2分);以上兩個條件均不符合者不得分;

  (2)連續3年以上(含3年)產品出口報檢批檢驗合格率100%,殘留監控中檢驗合格率達98%,且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索賠、退貨或國外通報等不良情況(符合此條件者得5分);連續1年以上(含1年)產品出口報檢批檢驗合格率100%,殘留監控中檢驗合格率達95%,且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索賠、退貨或國外通報等不良情況(符合此條件者得3分);以上兩個條件均不符合者不得分。

  (六)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定期和日常監管情況(10分)

  (1)近2年來在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換證復查等監督管理中,未發現嚴重不符合項,對檢查發現的一般不符合項均能做到及時、有效整改(6分);

  (2)《衛生注冊登記企業出口與監督檢查紀要簿》填寫及時、規范,并按照規定頻率進行深入有效的自查、內審和管理評審,相關記錄完整、真實(4分)。

  (七)其他(10分)

  (1)企業確立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信息員,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有關工作(5分);

  (2)企業建立出口食品風險分析制度,并有效運行;對高風險產品制定年度監控計劃并實施(3分);

  (3)被省局批準列入出口良好企業名單者(2分)。

  (八)附加分(10分)

  (1)考核周期內通過國外官方檢查者(5分);

  (2)被授予“優秀質量誠信會員企業”稱號者(5分)。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由溫州局對其出口產品實施批批檢驗。

  (1)獲得出口備案資格不滿半年的新企業;

  (2)年出口批次在12批以下或未納入檢企通的企業;

  (3)列入“檢企通”黑名單的企業。

  第八條  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5批應當實施全項目批批檢測,全部合格的,方可實施監督抽檢措施。

  第九條  如出口產品報檢批需出具包含安全、衛生等具體項目檢測結果的證書,其組批的生產批中至少一批經溫州局檢驗,并對具體項目實施抽樣檢測。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十條  溫州局組織評審組,依據本規范第六條所列條件對轄區的出口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級管理現場評審記錄》(見附件1),評審結果經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溫州局根據評審結果對企業定級,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級結果告知書》(見附件2),并告知相關企業。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溫州局根據《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和出口企業定級結果,設定“檢企通”出口食品生產批抽批率,具體如下:

  (一)一級企業(對應“檢企通”放寬企業):

  (1)低風險產品,抽批率為5%-10%;

  (2)中風險產品,抽批率為10%-30%;

  (3)高風險產品,抽批率為30%-50%;

  (二)二級企業(對應“檢企通”正常企業):

  (1)低風險產品,抽批率為10%-30%;

  (2)中風險產品,抽批率為30%-50%;

  (3)高風險產品,抽批率為50%-80%;

  (三)三級企業(對應“檢企通”加嚴企業)

  (1)低風險產品,抽批率為30-50%;

  (2)中風險產品,抽批率為50-70%;

  (3)高風險產品,抽批率為80%以上;

  抽批一般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必要時可人為確定某一抽檢批。

  第十三條  “檢企通”中設置的過程監管抽查比例和報檢批抽查驗證比例,可作為對上述抽批率的補充和驗證,其設定不得高于相同產品的生產批抽批率。

  第十四條  溫州局結合省局主管部門公布的《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制定轄區內企業抽檢措施明細表,每半年上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并根據出口食品風險類別、企業登記、重點檢測監控項目的變化情況,及時對抽檢措施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溫州局在省局主管部門發布的《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基礎上,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的重點檢測項目和監控項目(對應“檢企通”中的檢驗監控項目),對抽到的食品批批檢測重點檢測項目,監控項目不低于本批(實施檢驗批次)的30%。

  第十六條  溫州局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可適當增減抽檢項目,在抽批率的基礎上可進一步設定增減項目的抽檢頻率。增減項目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需采取特殊檢驗措施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檢驗頻率不計入本規范所指抽檢比例。

  第五章  后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溫州局對分類定級管理企業實施動態管理,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采取擴大抽檢比例等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或殘留監控中發現不合格的;

  (二)日常監管、定期監督檢查或換證復查中發現有嚴重影響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不符合項的;

  (三)其他應當擴大抽檢比例的情形。

  第十九條  實施分類定級管理的企業,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作降級處理:

  (一)出現本規范第十八條所列情況之一,并經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因企業主觀原因導致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索賠、退貨、國外通報的;

  (四)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2批檢出不合格的;

  (五)企業檢驗人員對廠檢結果弄虛作假的;

  (六)在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監督抽查中,發現不能保持原有定級條件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降級的企業,自降級之日起半年后且經過重新評定方可恢復原管理級別。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及時告知溫州局,對其分類定級進行重新評定。

  (一)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或者生產地址變更的;

  (二)生產、加工的出口食品種類變更或增加的;

  (四)生產工藝、技術條件、衛生質量體系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相關事宜如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涉及的國家標準,如有新版本,按照新版本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溫州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級管理評審記錄.doc
  附件二:   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級結果告知書.doc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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