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4〕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1、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應根據省政府的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保護或確定最高銷售限價。
2、加強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多年來,糧食批發市場在確保我市糧食供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各區、縣(市)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對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力度,引導社會多元投資主體參與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政府在建設用地、建設規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同時積極培育多元糧食經營主體,以吸納更多的外地糧源。進一步加快杭州農副產品(糧食)物流中心建設進度,實現儲運、批發、加工、信息一體化,使其成為杭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的準入口、浙江乃至華東地區重要的農副產品集散中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市縣級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和農村集貿市場的布點建設,形成以物流中心、批發交易市場為樞紐的糧食流通市場網絡。加大對糧食批發市場經營戶的扶持力度,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從事糧食經營。對年經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合法經營企業和個人,各地政府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3、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機制。
實行按糧食種植面積進行直接補貼或按政府“訂單糧食”數量進行補貼的政策。制定并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確保補貼資金真正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按政府“訂單糧食”數量進行補貼的,應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種糧農民簽訂“訂單糧食”合同,收購時,按訂單內實際交售數量,在市場收購價基礎上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資金按照“誰用糧、誰出錢”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負擔。同時繼續實行種糧農戶免征農業稅政策。
4、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事先告知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確保種糧農民得到實惠。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三、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快糧食流通資源的整合
5、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堅持從實際出發,實行分類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要承擔儲備糧管理和實施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責任,實行以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為主,接受同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嚴格定崗定員,實行減員分流,精簡富余人員。國有糧食經營性企業要加大推進產權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力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股、控股,條件成熟時,國有資產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
6、規范政府與各類糧食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和應急需要時,糧食企業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政策性業務。受政府委托的糧食企業因承擔政策性業務造成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對國有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1日后新發生的虧損,由有關區、縣(市)政府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組織清理、審計,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屬財政應補未補形成的虧損,當地財政要盡快撥補到位;屬政策性原因產生的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并由當地行政統籌資金限期消化;屬企業經營性虧損的,由企業自行消化。
7、支持從事糧食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的發展。制訂優惠政策,大力引進并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糧食產業化經營骨干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在糧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龍頭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加大對糧食深加工的投入,形成生產、收購、加工和銷售一體化的格局,促進糧食加工和轉化增值。以市場為導向,推廣優質糧油品種,發展區域化、專業化、規模化的生產基地。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通過二次分配,提高糧油訂單的履約率。
8、加快糧食流通資源的整合。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對我市現有的糧食市場、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進行整合,提升糧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四、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正常流通秩序
9、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中的重要作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杜絕逆向操作現象的發生。
10、嚴格糧食市場準入制度。既要鼓勵多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企業參與糧食收購、儲運和銷售,又要加強監管,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亂”。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具備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糧食質量檢驗等條件,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取得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等經營活動。要按照《浙江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糧食企業入市的資質標準。
11、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情況。根據糧食供求狀況,各地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批發、成品糧加工、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低庫存數量。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等異常情況時,物價、財政、糧食等部門要根據《浙江省糧食零售價格“警戒線”設置的指導性意見》,及時向政府提出平抑糧價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政府應采取積極組織糧源、拋售儲備糧等手段,增加市場供應,平抑市場糧價。必要時,報經省政府批準,可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企業執行政策情況進行審核。工商和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嚴格查處無照經營、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食品監督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衛生的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糧食市場調控體系,確保糧食安全
12、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措施,有效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措施,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加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力度,切實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水平,扎實抓好我市標準農田的建設,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制定嚴格的標準農田監管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護好標準農田。
13、進一步健全地方儲備糧管理體系。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增加地方儲備糧食儲備規模的通知》(浙政發〔2004〕7號)的要求,及時組織和調運糧食,確保全市糧食儲備規模落實到位。為更好地發揮儲備糧調控作用,要根據當地居民口糧消費習慣,調整地方儲備糧品種結構。加強儲備糧管理,嚴格制度,明確責任,確保數量真實、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各地要重視糧庫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糧要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布局,以保證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出、用得上”。
14、加強與糧食主產區的購銷合作。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導、部門協調、企業為主、市場運作”的原則,與糧食主產區建立更緊密、更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和個人到糧食主產區或港口、碼頭等交通便利的地方承包土地、租買(建)倉庫、創辦企業等,發展跨區域糧食產業化經營。同時,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減免各項設施占用費等多種扶持措施,積極引導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經營企業和經銷大戶到我市從事糧食加工和經營,建立糧食“儲加銷”基地,擴大儲糧和銷售規模。
15、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建立健全社會糧食統計制度,加強對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儲備和國內外糧食市場動態的監測分析。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手段,加強對糧食及其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質量安全。開展無公害、綠色、有機等的糧食及其產品的認證,實施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
六、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全面落實糧食工作責任制
16、堅持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糧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糧食安全。市政府與有關區、縣(市)每年簽訂《糧食安全責任書》,并將糧食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考評辦法重點落實到標準農田建設、糧食生產能力、播種面積、糧食產量、糧食儲備、最低應急成品糧庫存和糧食風險基金等指標上,并進行嚴格考評。對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依法追究領導責任。
17、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抓好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組織實施,加強對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財政部門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安排好對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同時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監管,確保補貼真正落實到戶。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企業,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農業部門要抓好糧食生產,努力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在改革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
18、加強糧食管理機構建設。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關系,健全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使其切實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糧食消費量大的區、縣(市)原則上應單獨設置糧食局,其它區、縣(市)應充實糧食行政管理人員,做到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從事糧食管理工作。要確保軍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19、加快糧食法制建設。各區、縣(市)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完善有關配套措施,依法進行管理。對有關糧食方面的行政許可,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糧食流通管理體系,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安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組建糧食執法隊伍。
七、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20、加強領導、狠抓落實。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建立健全糧食市場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增加農民收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需要;是恢復和增加糧食生產,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需要;是加強糧食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決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部署,切實把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發改(計劃)、糧食、財政、農業、物價、工商、審計、質監、農發行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扎實工作,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4〕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1、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應根據省政府的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保護或確定最高銷售限價。
2、加強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多年來,糧食批發市場在確保我市糧食供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各區、縣(市)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對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力度,引導社會多元投資主體參與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政府在建設用地、建設規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同時積極培育多元糧食經營主體,以吸納更多的外地糧源。進一步加快杭州農副產品(糧食)物流中心建設進度,實現儲運、批發、加工、信息一體化,使其成為杭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的準入口、浙江乃至華東地區重要的農副產品集散中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市縣級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和農村集貿市場的布點建設,形成以物流中心、批發交易市場為樞紐的糧食流通市場網絡。加大對糧食批發市場經營戶的扶持力度,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從事糧食經營。對年經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合法經營企業和個人,各地政府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3、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機制。
實行按糧食種植面積進行直接補貼或按政府“訂單糧食”數量進行補貼的政策。制定并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確保補貼資金真正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按政府“訂單糧食”數量進行補貼的,應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種糧農民簽訂“訂單糧食”合同,收購時,按訂單內實際交售數量,在市場收購價基礎上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資金按照“誰用糧、誰出錢”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負擔。同時繼續實行種糧農戶免征農業稅政策。
4、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事先告知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確保種糧農民得到實惠。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三、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快糧食流通資源的整合
5、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堅持從實際出發,實行分類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要承擔儲備糧管理和實施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責任,實行以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為主,接受同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嚴格定崗定員,實行減員分流,精簡富余人員。國有糧食經營性企業要加大推進產權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力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股、控股,條件成熟時,國有資產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
6、規范政府與各類糧食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和應急需要時,糧食企業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政策性業務。受政府委托的糧食企業因承擔政策性業務造成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對國有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1日后新發生的虧損,由有關區、縣(市)政府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組織清理、審計,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屬財政應補未補形成的虧損,當地財政要盡快撥補到位;屬政策性原因產生的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并由當地行政統籌資金限期消化;屬企業經營性虧損的,由企業自行消化。
7、支持從事糧食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的發展。制訂優惠政策,大力引進并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糧食產業化經營骨干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在糧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龍頭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加大對糧食深加工的投入,形成生產、收購、加工和銷售一體化的格局,促進糧食加工和轉化增值。以市場為導向,推廣優質糧油品種,發展區域化、專業化、規模化的生產基地。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通過二次分配,提高糧油訂單的履約率。
8、加快糧食流通資源的整合。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對我市現有的糧食市場、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進行整合,提升糧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四、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正常流通秩序
9、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中的重要作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杜絕逆向操作現象的發生。
10、嚴格糧食市場準入制度。既要鼓勵多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企業參與糧食收購、儲運和銷售,又要加強監管,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亂”。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具備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糧食質量檢驗等條件,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取得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等經營活動。要按照《浙江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糧食企業入市的資質標準。
11、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情況。根據糧食供求狀況,各地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批發、成品糧加工、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低庫存數量。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等異常情況時,物價、財政、糧食等部門要根據《浙江省糧食零售價格“警戒線”設置的指導性意見》,及時向政府提出平抑糧價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政府應采取積極組織糧源、拋售儲備糧等手段,增加市場供應,平抑市場糧價。必要時,報經省政府批準,可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企業執行政策情況進行審核。工商和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嚴格查處無照經營、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食品監督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衛生的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糧食市場調控體系,確保糧食安全
12、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措施,有效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措施,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加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力度,切實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水平,扎實抓好我市標準農田的建設,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制定嚴格的標準農田監管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護好標準農田。
13、進一步健全地方儲備糧管理體系。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增加地方儲備糧食儲備規模的通知》(浙政發〔2004〕7號)的要求,及時組織和調運糧食,確保全市糧食儲備規模落實到位。為更好地發揮儲備糧調控作用,要根據當地居民口糧消費習慣,調整地方儲備糧品種結構。加強儲備糧管理,嚴格制度,明確責任,確保數量真實、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各地要重視糧庫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糧要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布局,以保證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出、用得上”。
14、加強與糧食主產區的購銷合作。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導、部門協調、企業為主、市場運作”的原則,與糧食主產區建立更緊密、更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和個人到糧食主產區或港口、碼頭等交通便利的地方承包土地、租買(建)倉庫、創辦企業等,發展跨區域糧食產業化經營。同時,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減免各項設施占用費等多種扶持措施,積極引導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經營企業和經銷大戶到我市從事糧食加工和經營,建立糧食“儲加銷”基地,擴大儲糧和銷售規模。
15、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建立健全社會糧食統計制度,加強對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儲備和國內外糧食市場動態的監測分析。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手段,加強對糧食及其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質量安全。開展無公害、綠色、有機等的糧食及其產品的認證,實施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
六、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全面落實糧食工作責任制
16、堅持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糧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糧食安全。市政府與有關區、縣(市)每年簽訂《糧食安全責任書》,并將糧食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考評辦法重點落實到標準農田建設、糧食生產能力、播種面積、糧食產量、糧食儲備、最低應急成品糧庫存和糧食風險基金等指標上,并進行嚴格考評。對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依法追究領導責任。
17、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抓好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組織實施,加強對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財政部門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安排好對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同時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監管,確保補貼真正落實到戶。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企業,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農業部門要抓好糧食生產,努力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在改革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
18、加強糧食管理機構建設。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關系,健全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使其切實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糧食消費量大的區、縣(市)原則上應單獨設置糧食局,其它區、縣(市)應充實糧食行政管理人員,做到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從事糧食管理工作。要確保軍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19、加快糧食法制建設。各區、縣(市)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完善有關配套措施,依法進行管理。對有關糧食方面的行政許可,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糧食流通管理體系,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安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組建糧食執法隊伍。
七、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20、加強領導、狠抓落實。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建立健全糧食市場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增加農民收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需要;是恢復和增加糧食生產,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需要;是加強糧食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決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部署,切實把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發改(計劃)、糧食、財政、農業、物價、工商、審計、質監、農發行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扎實工作,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