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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4〕9號)

   2014-10-08 793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機關有關處室(中心、窗口)、駐局監察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機關有關處室(中心、窗口)、駐局監察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制度(試行)》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第4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
 
  年度審計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企業食品生產加工行為,通過把消費者的認知與參與、生產者對質量的控制、媒體的輿論監督和監管部門的有效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社會各方良性互動、理性制衡、有序參與、有力監督的社會共治格局,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是指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審計機構”)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委托,每年度依法對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資質、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生產過程食品安全、出廠檢驗、銷售臺帳、食品質量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等進行審核,作出客觀、公正的質量安全年度評價,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自治區局”)負責組織全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工作,每年度9月30日前負責遴選公告審計機構和實施年度質量安全審計的食品種類。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28大類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權限組織審計機構完成本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
 
  第五條  審計機構是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相當數量的食品生產許可注冊審查員,愿意承擔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工作,能夠對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開展客觀、公正、獨立的評價活動,獨立于該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非行政機構。
 
  第六條  愿意承擔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工作的機構應于每年度6月30日前向自治區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質證明材料,自治區局通過材料審核、專家評審,于9月30日前公告承擔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工作的機構名單,審計機構應與自治區局簽訂協議書。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自治區局公告的機構名單中選擇審計機構,在次年3月30日前完成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工作。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核實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副頁)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且在有效期限內。核實食品生產企業實際生產方式和范圍與生產許可證標注的內容一致。核實實際生產的品種與對應的產品標準的有效性。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使用有生產許可證的供方原輔材料,并建立供方企業信息檔案。
 
  核實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物質的名稱、規格、數量、批次、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核實每批(件)原輔料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食品生產企業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料,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核查檢驗記錄。
 
  第九條  核實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專人保管,審核食品添加劑驗收、入庫、出庫、使用等記錄。
 
  第十條  核實食品生產企業建立生產過程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及記錄。
 
  (一)審核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生產線應與食品品種的一一對應。
 
  (二) 審核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7549)的生產水源,使用除自來水以外的其它水源的,每年應提供2份由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
 
  (三)審核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主要產品配料的最大成份與成品的物料平衡關系。
 
  (四)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審核保存的相關記錄。
 
  (五)審核食品生產企業關鍵生產設備的技術參數、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等記錄。
 
  (六)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人員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如質量安全受權人等)。100%建立員工檔案,與生產直接相關的員工100%進行健康檢查,所有員工每年必須參加不少于40個學時的各種學習培訓。
 
  (七)審核食品標簽標識,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等有關規定要求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標簽標識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建立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及記錄。
 
  (一)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已開展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二)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實驗室的設備狀態,應與出廠檢驗項目相匹配,并在檢定周期內使用。
 
  (三)審核食品生產企業檢驗人員,企業應配備至少2名以上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持有檢驗員證的檢驗人員。
 
  (四)審核食品生產企業檢驗的原始記錄,批次產品出廠檢驗率達100%。
 
  (五)審計核實食品生產企業按規定保存好出廠檢驗留存樣品。
 
  第十二條  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銷售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一)審核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品種,其最大產量的品種實際產量與庫存量、銷售量的一致性。
 
  (二)審核食品生產企業銷售臺帳,臺帳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方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承運者等信息。
 
  (三)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等相關記錄。
 
  第十三條   審核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檢驗結果不合格時的整改記錄及復檢合格報告。
 
  第四章 程序與要求
 
  第十四條  審計機構依據自治區局公布的實施年度質量安全審計的食品種類和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審計工作。原則上不得對本市轄區內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年度質量安全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負責組建現場審計小組,審計小組成員至少2名,現場審計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審計機構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現場審計時,應提前2天與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系,并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實施現場審計,審計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審計時,審計小組組長應組織召開由審計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對審計的內容、要求及審計人員的分工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質量安全受權人應陪同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審計人員通過現場核查、詢問、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審計。審計小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食品生產企業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應如實記錄審計情況,認真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現場審計表》,審計評價標準實行百分制。
 
  第二十條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小組組長應召開審計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人員參加的末次會議。審計組長對《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現場審計表》的項目逐條進行說明,對于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如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可在末次會議上提出,由審計人員進行釋疑,無異議的,審計小組成員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安全受權人均要在審計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字確認。企業可復印留存《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現場審計表》。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如果對審計結果仍有疑問,可以在審計結束5日內書面向審計機構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審計結果。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由審計小組組長依據《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現場審計表》進行整理、編制。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概況、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和要求、企業質量安全的總體評價、審計結果等。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應以審計機構正式文件的形式編制,審計機構應在現場審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和《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現場審計表》原件,審計報告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委托方及時送達被審計企業。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接到審計報告后,如有異議的,可于5個工作日內同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審計機構提出異議書面申請,逾期視為認可審計結果。
 
  審計機構接到企業的異議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受理完畢,并將審計結果書面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其中一份由監管部門及時送達被審計企業。
 
  接受一次異議處理后的審計結果為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最終審計報告后,及時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審計報告,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審計報告公告
 
  第二十八條  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審計報告公告制度,應在接到審計報告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局門戶網站等媒體對審計報告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期不得少于6個月。
 
  第七章 審計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計報告實行審計機構負責制。審計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總責。審計機構違反規定,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該機構的審計資質,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現場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的分值僅體現該企業年度食品質量安全總體情況,不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積極配合審計機構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年度審計工作,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審計機構的年度質量安全審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審計相關費用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從食品生產監管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地區: 廣西
標簽: 食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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