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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5件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15-08-12 311
核心提示:(2005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為
(2005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現行有效的175件規章及156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核查。根據核查結果,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涉及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的5件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廢止:
 
  一、規章
 
 ?。ㄒ唬┰普l[1992]255號文件發布的《云南省實施〈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第三十四條刪除。
 
 ?。ǘ┦≌畹?17號公布的《云南省種畜禽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種畜禽場應當符合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總體規劃,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畹?3號公布的《云南省流動就業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二、規范性文件
 
 ?。ㄒ唬┰普k發[2000]235號文件發布的《云南省舊機動車流通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有關經貿部門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設立審批的規定刪除。
 
  (二)云政發[2002]38號文件發布的《云南省產權交易暫行規定》第十條刪除。
 
  本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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