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該市大溪鎮一小超市存在銷售過期食品行為。該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實地檢查,在檢查時發現該小超市貨架上的散裝食品已過保質期,而在查看進貨臺賬記錄時,執法人員留意到其進貨日期雖在近期,卻已經超過了保質期限。
剛進的貨
怎么沒多久就過保質期了呢?
原來,該批食品是新進食品,超市負責人覺得跟供貨方有著多年合作,沒有認真進貨查驗,導致已過保質期的食品直接上架售賣。銷售過程中也未及時檢查、清理貨架,所以該款過期食品一直上架在售未被發現。
最后,該超市因銷售過期食品被處罰款6.5萬元,執法人員依法對負責人進行了食品安全管理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食品安全無小事,經營者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仔細把控進貨環節,認真做好經營臺賬。千萬別因為疏忽大意而交高額“學費”!
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