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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開課】食品安全常見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12-09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微信號陳婭青225
核心提示:典型案例  2015年5月上旬,張某以60元的價格在某藥業公司分店購買200克罌粟用于自制火鍋底料供顧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藥品監督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上旬,張某以60元的價格在某藥業公司分店購買200克罌粟用于自制火鍋底料供顧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張某經營的火鍋底料樣品進行抽檢,檢測出該火鍋底料含有那可可、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成分。后張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條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1.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1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障礙的;


  (三)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檢察官提示


  食品安全事關民生民利,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國刑法懲處的重點對象。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違背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則,在食品內摻入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終被依法懲處,接受法律的制裁。



日期: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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