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743 號令,修正發布"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3條條文的附表一及第6條條文的附表四。
第 3 條 禽畜水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該表中未列者,除另訂有進口容許量者外,均不得檢出。
附表一-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pdf
第 6 條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四。
附表四-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pdf
日期:201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