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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某酒水超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10-11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94
核心提示:膠州市某酒水超市經營的“天之藍”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人員現場鑒別,出具《產品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以上產品侵犯我公司‘天之藍’注冊商標,非我公司生產。”。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從朋友處換購了上述9瓶“天之藍”酒,標售價320元/瓶,貨值金額2880元,無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等材料,到2021年6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未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典型案例(9月)


  膠州市某酒水超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違法事實:
 
  膠州市某酒水超市經營的“天之藍”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人員現場鑒別,出具《產品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以上產品侵犯我公司‘天之藍’注冊商標,非我公司生產。”。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從朋友處換購了上述9瓶“天之藍”酒,標售價320元/瓶,貨值金額2880元,無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等材料,到2021年6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未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六章商標監督管理第一百九十三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裁量標準:1、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較輕】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三萬元以下的,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天之藍”(52%vol,480ml)白酒9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引領: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義務,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合格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相關信息以及供貨者的相關信息及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上述案例中的當事人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購進非正規廠家的假冒產品,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日期:2021-10-11
 
地區: 江蘇
行業: 食品檢測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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