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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制定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南

   2013-05-13 廈門WTO工作站745
核心提示:為向消費者提供更充足的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日前,臺灣地區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南草案,供業界遵

    為向消費者提供更充足的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日前,臺灣地區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南草案,供業界遵守。

    該指南所稱的即食鮮食食品是指0-18℃冷藏可供直接食用或可加熱后直接供食用的產品。應于產品包裝上確實無誤的揭示下列資訊:

    1.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2. 食品添加物名稱。

    3.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4. 有效日期。

    5. 其他自愿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后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等。

    以上資訊的標示方式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10、11、12和13條的規定。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cnfi.org.tw/wto/all-news.php?id=18669&t_type=s2



日期:2013-05-13
 
地區: 臺灣
標簽: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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