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上海****有限公司購進新西蘭進口的“***海藻粉固體飲料”等商品,通過網店對外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為普通食品,非嬰幼兒食品或保健食品。
當事人在網店內以“***海藻粉嬰幼兒寶寶孕婦補鈣海藻沖泡固體飲料****”為標題上架銷售涉案食品。當事人在該商品銷售頁面中發布“嬰幼兒、孕婦補鈣”的相關圖文,包括嬰幼兒圖片。“***海藻粉固體飲料”標簽內容,配料:全脂奶粉、無水葡萄糖、海藻粉、低聚果糖、食用香精(草莓味)、膽鈣化醇,建議食用量:兒童,每次一袋。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海藻粉固體飲料”宣傳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虛假商品用途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能的違法事實。
處罰結果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當事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平臺開設網店“***旗艦店”,網址為**********,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
當事人從上海****有限公司購進新西蘭進口的“***海藻粉固體飲料”等商品,通過“***旗艦店”對外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為普通食品,非嬰幼兒食品或保健食品。2021年10月26日當事人在網店內以“***海藻粉嬰幼兒寶寶孕婦補鈣海藻沖泡固體飲料****”為標題上架銷售涉案食品,每瓶售價為人民幣298元。當事人在該商品銷售頁面中發布“嬰幼兒、孕婦補鈣”的相關圖文,包括嬰幼兒圖片。“***海藻粉固體飲料”標簽內容,配料:全脂奶粉、無水葡萄糖、海藻粉、低聚果糖、食用香精(草莓味)、膽鈣化醇,建議食用量:兒童,每次一袋。
截止2022年01月14日,當事人網店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53瓶,扣除平臺優惠,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5091.2元。當事人宣傳內容對涉案商品銷量的影響無法統計,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故認定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材料復制(攝制)提取單1份;當事人被委托人盧軍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提供的供應商資質、送貨單、海關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打印件;整改照片1張。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2年09月05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
本局認為,當事人將普通食品“***海藻粉固體飲料”宣傳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虛假商品用途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能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轉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涉嫌違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以上兩項合并,我局決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15日
日期:2022-10-23
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上海****有限公司購進新西蘭進口的“***海藻粉固體飲料”等商品,通過網店對外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為普通食品,非嬰幼兒食品或保健食品。
當事人在網店內以“***海藻粉嬰幼兒寶寶孕婦補鈣海藻沖泡固體飲料****”為標題上架銷售涉案食品。當事人在該商品銷售頁面中發布“嬰幼兒、孕婦補鈣”的相關圖文,包括嬰幼兒圖片。“***海藻粉固體飲料”標簽內容,配料:全脂奶粉、無水葡萄糖、海藻粉、低聚果糖、食用香精(草莓味)、膽鈣化醇,建議食用量:兒童,每次一袋。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海藻粉固體飲料”宣傳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虛假商品用途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能的違法事實。
處罰結果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當事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平臺開設網店“***旗艦店”,網址為**********,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
當事人從上海****有限公司購進新西蘭進口的“***海藻粉固體飲料”等商品,通過“***旗艦店”對外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為普通食品,非嬰幼兒食品或保健食品。2021年10月26日當事人在網店內以“***海藻粉嬰幼兒寶寶孕婦補鈣海藻沖泡固體飲料****”為標題上架銷售涉案食品,每瓶售價為人民幣298元。當事人在該商品銷售頁面中發布“嬰幼兒、孕婦補鈣”的相關圖文,包括嬰幼兒圖片。“***海藻粉固體飲料”標簽內容,配料:全脂奶粉、無水葡萄糖、海藻粉、低聚果糖、食用香精(草莓味)、膽鈣化醇,建議食用量:兒童,每次一袋。
截止2022年01月14日,當事人網店銷售“***海藻粉固體飲料”53瓶,扣除平臺優惠,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5091.2元。當事人宣傳內容對涉案商品銷量的影響無法統計,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故認定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材料復制(攝制)提取單1份;當事人被委托人盧軍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提供的供應商資質、送貨單、海關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打印件;整改照片1張。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2年09月05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
本局認為,當事人將普通食品“***海藻粉固體飲料”宣傳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虛假商品用途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能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轉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固體飲料宣傳“補鈣”功效的行為涉嫌違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以上兩項合并,我局決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人民幣100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15日
日期:202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