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峽都市報曝光了一起“購買椰青發霉維權遇阻”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賠償1000元,超市卻以“水果屬于初級農產品,不符合賠償標準,只能帶著小票和椰子到店退錢或換貨”,無法和消費者達成一致。
投訴簡介
林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5月31日21時30分,在晉安區長樂北路大潤發(王莊店)購買了一個9.9元的椰青,當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覺肚子十分不適。于是,他拿起椰子,剝開覆蓋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裝,發現椰子底部布滿了大量霉菌,發紅又發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側面。隨后,林先生就拿著椰子前往大潤發(王莊店),與商家進行協調,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最低下限1000元,遭到商家拒絕。超市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林先生,只能帶著小票和椰子到店退錢或換貨,但不能得到1000元賠償,因為“水果屬于初級農產品,不符合賠償標準”。林先生后來又到椰子專區,對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檢查,發現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記者接到林先生報料后,來到大潤發(王莊店)椰子專區,只見整箱包裝的椰青一箱箱地疊放在地。記者注意到,箱子上寫著,這批椰子的發貨日期為5月18日,包裝上寫明需冷藏保管。此外,箱子上還放著30多個散裝椰子,每個椰子表面都包裹著塑料包裝袋,只露出底部。記者隨機拿起10個椰子查看,其中4個椰子底部有發霉現象。
食用農產品也是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明確指明食品是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也就是說食品的概念是涵蓋食用農產品的,發霉椰青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調整,消費者要求1000元的賠償是有依據的。
椰青發霉可否免責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對關于對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于食用農產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后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顯然,發霉椰青不屬于能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農產品,不在免責范圍內。
超市管理不善應擔責
從消費者和記者現場反映情況看,超市存在管理不善,椰子包裝寫明需冷藏,超市疊放在地,未按規定儲存,也未對發霉異常的椰子進行及時處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相關部門查處的同時,也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經了解,超市已與消費者理賠協商達成一致,并對超市內椰子進行了處置。
消費提示
消費者購買椰青這類水果時,要留意外包裝,查看日期及存儲條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椰青進行按壓和聞嗅,從彈性和氣味對新鮮度進行判斷,不要購買顏色發暗或有霉斑的椰青。若購買食用后,出現健康異常情況,及時就醫并保留相關證據,與經營者溝通理賠,無法達成一致時,向相關部門求助。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
二、關于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農產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后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日期:2023-06-06
投訴簡介
林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5月31日21時30分,在晉安區長樂北路大潤發(王莊店)購買了一個9.9元的椰青,當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覺肚子十分不適。于是,他拿起椰子,剝開覆蓋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裝,發現椰子底部布滿了大量霉菌,發紅又發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側面。隨后,林先生就拿著椰子前往大潤發(王莊店),與商家進行協調,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最低下限1000元,遭到商家拒絕。超市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林先生,只能帶著小票和椰子到店退錢或換貨,但不能得到1000元賠償,因為“水果屬于初級農產品,不符合賠償標準”。林先生后來又到椰子專區,對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檢查,發現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記者接到林先生報料后,來到大潤發(王莊店)椰子專區,只見整箱包裝的椰青一箱箱地疊放在地。記者注意到,箱子上寫著,這批椰子的發貨日期為5月18日,包裝上寫明需冷藏保管。此外,箱子上還放著30多個散裝椰子,每個椰子表面都包裹著塑料包裝袋,只露出底部。記者隨機拿起10個椰子查看,其中4個椰子底部有發霉現象。
食用農產品也是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明確指明食品是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也就是說食品的概念是涵蓋食用農產品的,發霉椰青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調整,消費者要求1000元的賠償是有依據的。
椰青發霉可否免責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對關于對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于食用農產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后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顯然,發霉椰青不屬于能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農產品,不在免責范圍內。
超市管理不善應擔責
從消費者和記者現場反映情況看,超市存在管理不善,椰子包裝寫明需冷藏,超市疊放在地,未按規定儲存,也未對發霉異常的椰子進行及時處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相關部門查處的同時,也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經了解,超市已與消費者理賠協商達成一致,并對超市內椰子進行了處置。
消費提示
消費者購買椰青這類水果時,要留意外包裝,查看日期及存儲條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椰青進行按壓和聞嗅,從彈性和氣味對新鮮度進行判斷,不要購買顏色發暗或有霉斑的椰青。若購買食用后,出現健康異常情況,及時就醫并保留相關證據,與經營者溝通理賠,無法達成一致時,向相關部門求助。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
二、關于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農產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后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