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各餐飲服務提供者:
為進一步強化生態安全保護,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動物組織以及蛋和奶),包括肉類及其制品(含動物臟器、水生動物產品等),對畜禽產品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確保畜禽產品來源可溯、途徑合法。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規定。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對于不聽告誡、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禁止門店招牌、菜譜以及商業宣傳廣告中出現“野味”等含有野生動物內容的字樣。
五、請各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嚴格遵守餐飲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不參與并自覺抵制非法獵捕、濫殺、出售、販賣、收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確保餐飲食品安全。
為此,我們向全區廣大人民群眾發出倡議:“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人人行動起來,積極勸說阻止、舉報各類獵捕、濫殺、食用、銷售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共同保護生態,維護人與自然和諧關系,共建生態文明,造福子孫后代!
供稿: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
日期:2023-12-10
為進一步強化生態安全保護,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動物組織以及蛋和奶),包括肉類及其制品(含動物臟器、水生動物產品等),對畜禽產品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確保畜禽產品來源可溯、途徑合法。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規定。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對于不聽告誡、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禁止門店招牌、菜譜以及商業宣傳廣告中出現“野味”等含有野生動物內容的字樣。
五、請各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嚴格遵守餐飲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不參與并自覺抵制非法獵捕、濫殺、出售、販賣、收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確保餐飲食品安全。
為此,我們向全區廣大人民群眾發出倡議:“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人人行動起來,積極勸說阻止、舉報各類獵捕、濫殺、食用、銷售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共同保護生態,維護人與自然和諧關系,共建生態文明,造福子孫后代!
供稿: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
日期: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