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312號公告,第二次預告制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民眾健康,參考美國、英國、歐盟等先進國家/地區的食品廣告管理相關規范,配合調查食品營銷對兒童飲食行為影響的結果等,臺灣地區擬具了“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共計六條,如下: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 本辦法訂定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兒少頻道,系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申請書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申請書的頻道節目屬性字段中,勾選為“兒少”者。 | 用詞定義。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供應的餐食,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 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 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 應受本辦法廣告及促銷限制的食品范圍。 |
第四條 前條所列食品,其廣告及促銷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于兒少頻道刊播廣告。 二、 以可取代正餐飲食的表示或表征為廣告。 三、 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 廣告及促銷限制事項。 |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 違反本辦法的罰則。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一年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
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