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九江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圍繞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有力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4年1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41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酒店進行食品專項檢查中,發現該酒店與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簽訂的《產品銷售折扣協議》中含有“現金折扣”內容。經核查,2022年5月28日當事人與某酒店簽訂了《產品銷售折扣協議》,該協議顯示:有效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任務數:酒店負責銷售某品牌啤酒5000件,完成任務當事人就兌現現金“折扣”60000元及贈送該品牌啤酒1000件。該協議的具體兌現方式是當事人的啤酒進場后直接首付30000元現金給酒店,完成3000件后再支付18000元現金,完成全部5000件后再支付12000元現金。另每完成1000件任務贈送200件該品牌啤酒。因該酒店在協議期間只銷售了1102件啤酒,當事人支付了30000元現金,并贈送了200件啤酒給酒店。當事人支付的30000元“現金折扣”,是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親戚的私人賬戶進行,并沒有通過其公司公賬進行,且收款方也是對方酒店工作人員的私人賬戶,都有意規避了各自的常用公賬,雙方均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規避了法定的監管。扣除啤酒經銷公司市場推廣等成本費用,該公司在協議期間向酒店銷售啤酒獲利共計174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商業賄賂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礙了市場競爭機制正常作用的發揮,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影響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此案的查處,對依法規制商業賄賂行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營造公平和透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確保市場競爭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3
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案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某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反映瑞昌市某酒館強制收取餐位費,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情況屬實。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6月收取消費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費,且未在店堂內明示餐位費收取價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現場提取當事人收銀系統2023年7月24日至現場檢查時段餐位費收取情況,共計收取消費者餐位費13263.5元。當事人共購進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銷售7021套,銷售金額1404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經營者未盡告知義務收取消費者的餐位費等,雖然金額不大,但這種隱形收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向消費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違法行為,通過打擊整治,有效引導市場主體加強自律、誠信經營,提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案例6
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廬山市某超市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案
2023年11月,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廬山市某超市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7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蟹嘉香東北珍珠米進行了抽樣送檢。當事人銷售的蟹嘉香東北珍珠米,標注凈含量10kg,修正后的平均實際含量9.96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商品共購進30袋,進購價格為43元每袋,售價58元每袋,除了抽檢人員抽檢的10袋以外,剩余的20袋已銷售完畢,違法經營貨值共計17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廬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定量包裝商品在人們日常生活廣泛運用,隨著商品數量以及規模增大,需要加強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工作,切實保障商品合格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此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7
都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都昌縣某商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都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都昌縣某商場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店內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經查,當事人的商場內“親親可吸果凍香橙味”已超過保質期仍在貨架上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監管是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防護線,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食品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市場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4-05-13
案例1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4年1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41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酒店進行食品專項檢查中,發現該酒店與某品牌啤酒經銷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簽訂的《產品銷售折扣協議》中含有“現金折扣”內容。經核查,2022年5月28日當事人與某酒店簽訂了《產品銷售折扣協議》,該協議顯示:有效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任務數:酒店負責銷售某品牌啤酒5000件,完成任務當事人就兌現現金“折扣”60000元及贈送該品牌啤酒1000件。該協議的具體兌現方式是當事人的啤酒進場后直接首付30000元現金給酒店,完成3000件后再支付18000元現金,完成全部5000件后再支付12000元現金。另每完成1000件任務贈送200件該品牌啤酒。因該酒店在協議期間只銷售了1102件啤酒,當事人支付了30000元現金,并贈送了200件啤酒給酒店。當事人支付的30000元“現金折扣”,是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親戚的私人賬戶進行,并沒有通過其公司公賬進行,且收款方也是對方酒店工作人員的私人賬戶,都有意規避了各自的常用公賬,雙方均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規避了法定的監管。扣除啤酒經銷公司市場推廣等成本費用,該公司在協議期間向酒店銷售啤酒獲利共計174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商業賄賂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礙了市場競爭機制正常作用的發揮,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影響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此案的查處,對依法規制商業賄賂行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營造公平和透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確保市場競爭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3
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案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某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反映瑞昌市某酒館強制收取餐位費,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情況屬實。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6月收取消費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費,且未在店堂內明示餐位費收取價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現場提取當事人收銀系統2023年7月24日至現場檢查時段餐位費收取情況,共計收取消費者餐位費13263.5元。當事人共購進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銷售7021套,銷售金額1404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經營者未盡告知義務收取消費者的餐位費等,雖然金額不大,但這種隱形收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向消費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違法行為,通過打擊整治,有效引導市場主體加強自律、誠信經營,提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案例6
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廬山市某超市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案
2023年11月,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廬山市某超市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7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蟹嘉香東北珍珠米進行了抽樣送檢。當事人銷售的蟹嘉香東北珍珠米,標注凈含量10kg,修正后的平均實際含量9.96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商品共購進30袋,進購價格為43元每袋,售價58元每袋,除了抽檢人員抽檢的10袋以外,剩余的20袋已銷售完畢,違法經營貨值共計17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廬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定量包裝商品在人們日常生活廣泛運用,隨著商品數量以及規模增大,需要加強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工作,切實保障商品合格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此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7
都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都昌縣某商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都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都昌縣某商場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店內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經查,當事人的商場內“親親可吸果凍香橙味”已超過保質期仍在貨架上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監管是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防護線,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食品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市場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