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食品安全、燃氣灶具、電動自行車、價格違法、檢驗檢測、商標侵權等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點民生領域,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全力維護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三、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中加保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中加保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移轉的案件線索,稱當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產的保羅牌葛根靈芝孢子粉膠囊經抽樣檢驗,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項目超標,食用后可能引起消化道疾病,長期食用會危害人體健康。本案當事人作為委托生產方,對于食品原料、檢驗、產品質量等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嚴查食品生產經營等各環節的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切實履行法定義務,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七、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元氣椰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不正當競爭及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元氣椰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5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飲品制售業務,經營“好運椰品牌奶茶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中銷售“五糧椰乳”飲品,該飲品在點單區電子展示屏、收銀臺臺卡、飲品杯貼紙上所使用的標識,與第八代五糧液瓶身所附標識,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觀均高度相似。當事人在未經五糧液公司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似包裝,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上述飲品為五糧液公司生產,或該店鋪與五糧液公司存在商業聯合、商業冠名等特定聯系。另查,上述“五糧椰乳”飲品有兩種規格,其中中杯售價25元、大杯售價28元,但當事人僅標注中杯價格,未標明大杯價格,且無¥“25元起”等類似表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部分不法商家借助品牌聯名熱潮,未經授權盲目模仿,對其他同品類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立案查處,及時剎住不良之風,同時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日期:2024-05-13
三、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中加保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中加保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移轉的案件線索,稱當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產的保羅牌葛根靈芝孢子粉膠囊經抽樣檢驗,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項目超標,食用后可能引起消化道疾病,長期食用會危害人體健康。本案當事人作為委托生產方,對于食品原料、檢驗、產品質量等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嚴查食品生產經營等各環節的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切實履行法定義務,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七、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元氣椰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不正當競爭及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元氣椰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5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飲品制售業務,經營“好運椰品牌奶茶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中銷售“五糧椰乳”飲品,該飲品在點單區電子展示屏、收銀臺臺卡、飲品杯貼紙上所使用的標識,與第八代五糧液瓶身所附標識,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觀均高度相似。當事人在未經五糧液公司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似包裝,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上述飲品為五糧液公司生產,或該店鋪與五糧液公司存在商業聯合、商業冠名等特定聯系。另查,上述“五糧椰乳”飲品有兩種規格,其中中杯售價25元、大杯售價28元,但當事人僅標注中杯價格,未標明大杯價格,且無¥“25元起”等類似表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部分不法商家借助品牌聯名熱潮,未經授權盲目模仿,對其他同品類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立案查處,及時剎住不良之風,同時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