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臺灣地區發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2014-11-21 廈門WTO工作站531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1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31303826號函,制定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如下: 一、適用范圍: 肉(魚

    2014年11月1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31303826號函,制定“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如下:

    一、適用范圍:

    肉(魚)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制造的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魚)排或肉(魚)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片的產品。

    二、標示原則:

    (一)  包裝或散裝食品:

    1. 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的文字說明,并加注“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的醒語。

    2. 其它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8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

    1.  應于菜單或其它供應飲食場所的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的文字說明,并應熟食供應。

    2.  其它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8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備注:

    一、 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制品,為消費大眾熟知的重組加工制品,可免標示。

    二、  相關罰則:如以重組肉為原料,但產品的容器或包裝上、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的情事,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或第2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或第47條的規定處以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日期:2014-11-21
 
地區: 臺灣
標簽: 肉品 FDA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