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積極勸阻食品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了豐城市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等多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豐城市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4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豐城市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樟樹市黃土崗鎮某飯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5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樟樹市黃土崗鎮某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高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安市某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 5 月 16 日,高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高安市某面館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遼市鎮橫山某菜館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5日,袁州區市場監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袁州區遼市鎮橫山某菜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縣某飯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1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萬載縣某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餐飲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高縣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湯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高縣某湯面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某餐飲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2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靖安縣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且店內的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進行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某醫院食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4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靖安縣某醫院食堂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7-11
案例一: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豐城市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4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豐城市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樟樹市黃土崗鎮某飯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5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樟樹市黃土崗鎮某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高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安市某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 5 月 16 日,高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高安市某面館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遼市鎮橫山某菜館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5日,袁州區市場監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袁州區遼市鎮橫山某菜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縣某飯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1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萬載縣某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消費者進行點餐時,未提醒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餐飲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高縣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湯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高縣某湯面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某餐飲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2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靖安縣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且店內的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進行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某醫院食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4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靖安縣某醫院食堂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