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聯合制定出臺了《四川省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并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四川省專門針對食用農產品流通出臺的首個規范性文件,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責任主體、市場準入、追溯管理、監督檢查及懲處進行了規定。
一是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是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貨臺賬制度,不得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符合有關規范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必須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
二是市場主體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員。對于食用農產品市場的開辦者,《辦法》要求其要配備專(兼)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對管理職責進行公開承諾。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要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測室(站),配備食用農產品檢測設備和人員,建立健全自檢制度和檢測記錄。
三是有機綠色無公害食品不能亂標。有機綠色無公害進入市場,應當具備相應的產地證明;省外進入本省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銷貨地出具的銷售憑證和產品產地證明或產品合格證明;進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四是管理上實現了可追溯可查詢。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有效票證,并保存不少于2年。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檢驗結果及產地信息。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由轄區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嚴懲。
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