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是一個女人的最低消費”
“減重不減樂,一周瘦十斤”
……
你的微信朋友圈里是否有過這樣“小廣告”?
當前,市場上有各種各樣的減肥產品
“勵志”并備受鼓舞的廣告更是打得如火如荼
殊不知
那些所謂有奇效的減肥產品里
可能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近日,七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銷售
有毒有害成分減肥產品的民事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田甜(化名)通過微信結識張宇(化名),并在他那里購買了4盒減肥產品。服用該產品后,田甜出現了口干、口渴及輕微胸悶等不良反應。
在持續服用該產品一段時間后,田甜仔細查看該產品的檢測報告,發現該產品內可能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隨即向張宇提出質疑,但張宇矢口否認,二人就此事爭論不一。
田甜遂自費將減肥產品送到某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田甜覺得自己上當受騙,遂將張宇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及相關檢測費。
02
法院審理
七星區法院認為,田甜從張宇處購買4盒減肥產品用于自身食用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屬于消費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張宇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我國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張宇作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其對經營、銷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減肥產品為明知,應依法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張宇向田甜交付的減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法實現田甜的減肥目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田甜有權解除與張宇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張宇退還貨款。
合同解除后,田甜應向張宇返還上述減肥產品,但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食品市場流通,且田甜也已經使用消耗,不具備返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因此不再予以返還。田甜主張的自行檢測費用300元,因未提供發票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宇向田甜退還貨款1300元并支付賠償金13000元,駁回田甜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作為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和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但同時也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利用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多次少量購買明知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借維權之義對生產者、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
作為經營者,應對銷售的產品進行嚴格的進貨查驗,并如實記錄保存相關許可、合格及檢驗證明,否則會存在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的情形,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責任。
日期:2024-10-01
“減重不減樂,一周瘦十斤”
……
你的微信朋友圈里是否有過這樣“小廣告”?
當前,市場上有各種各樣的減肥產品
“勵志”并備受鼓舞的廣告更是打得如火如荼
殊不知
那些所謂有奇效的減肥產品里
可能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近日,七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銷售
有毒有害成分減肥產品的民事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田甜(化名)通過微信結識張宇(化名),并在他那里購買了4盒減肥產品。服用該產品后,田甜出現了口干、口渴及輕微胸悶等不良反應。
在持續服用該產品一段時間后,田甜仔細查看該產品的檢測報告,發現該產品內可能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隨即向張宇提出質疑,但張宇矢口否認,二人就此事爭論不一。
田甜遂自費將減肥產品送到某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田甜覺得自己上當受騙,遂將張宇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及相關檢測費。
02
法院審理
七星區法院認為,田甜從張宇處購買4盒減肥產品用于自身食用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屬于消費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張宇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我國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張宇作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其對經營、銷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減肥產品為明知,應依法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張宇向田甜交付的減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法實現田甜的減肥目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田甜有權解除與張宇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要求張宇退還貨款。
合同解除后,田甜應向張宇返還上述減肥產品,但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食品市場流通,且田甜也已經使用消耗,不具備返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因此不再予以返還。田甜主張的自行檢測費用300元,因未提供發票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宇向田甜退還貨款1300元并支付賠償金13000元,駁回田甜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作為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和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但同時也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利用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多次少量購買明知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借維權之義對生產者、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
作為經營者,應對銷售的產品進行嚴格的進貨查驗,并如實記錄保存相關許可、合格及檢驗證明,否則會存在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的情形,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責任。
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