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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81條的補充咨詢

   2024-10-18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307
核心提示:情節: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對當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個人處罰款10萬。2. 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公司)處罰款25萬二、咨詢:因對當事人(公司)罰款(25萬)小于30萬,對個人罰款(10萬)小于30萬,但對當事人+個人罰款(25萬+10萬=35萬)大于30萬。該情節是否需要: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咨詢內容
 
  一、情節: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對當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個人處罰款10萬。2. 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公司)處罰款25萬二、咨詢:因對當事人(公司)罰款(25萬)小于30萬,對個人罰款(10萬)小于30萬,但對當事人+個人罰款(25萬+10萬=35萬)大于30萬。該情節是否需要: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1條適用有關事項的意見》 (市監稽發〔2021〕2號)規定:“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擬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以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名義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封咨詢已于9月19日作過答復)



日期:2024-10-18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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