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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餐飲店經營變質羊肉被罰

   2025-03-14 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407
核心提示:2024年5月26日,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轉辦的電話舉報,舉報人反映敦煌市有一家餐飲店使用冷庫內的變質肉類,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等問題。……(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全社會消費維權意識,共筑滿意消費。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從2024年辦理的消費投訴和行政處罰案件中,選出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這些案例涉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價格、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旨在以案釋法、以案示警,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提醒消費者理性維權,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不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餐飲店經營變質羊肉被罰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6日,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轉辦的電話舉報,舉報人反映敦煌市有一家餐飲店使用冷庫內的變質肉類,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等問題。


  【處理過程及結果】
 
  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后,立即對敦煌市某餐飲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正處于營業狀態,在經營場所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7日共計餐費簽單22張。根據線索深入摸排在該店負責人的親戚家中冷庫內發現29只羊胴體,其中10只羊胴體肉眼可見的霉斑及腐敗變質,該店負責人現場未能提供該批羊胴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隨機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GB2707-2016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325元,罰款5000元;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沒收羊胴體29只,罰款25592元。
 
  【案例評析】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是控制食品生產經營安全風險的關鍵。本案中當事人的守法經營意識淡薄。此案的查處,一是將警示經營者重視食品安全,按規定履行好相關義務,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為消費者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二是有力地打擊經營銷售未經檢疫羊肉的違法行為,對食品經營者給予了警示和震懾作用,同時也教育食品經營者認識到違法后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誠信守法經營,強化法律意識、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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