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我局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數據監測監管平臺推送線索,稱某平臺店鋪上架商品涉嫌虛假廣告。
經查,當事人在平臺店鋪上架“紅色1號紀念酒”商品,銷售1單,銷售數量1瓶。在該產品頁面商品介紹中宣稱“榮獲毛澤東之女親手提筆”,且展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醬香型蒸餾酒釀造技藝傳習基地”證書,但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另外,當事人在產品介紹頁面宣稱“紅色1號紀念酒不僅是一款老酒,更是一座流淌的紅色文化豐碑”“紅色1號紀念酒已成為傳承紅色文化的重要載體,它承載著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和崇高精神”“未來,紅色經典系列將繼續弘揚紅色文化,傳承長征精神”等文字內容,將紅色文化、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長征精神嫁接到其商品營銷宣傳中,違背社會主義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2500元。
【案例啟示】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紅色文化、長征精神承載著民族精神內核,任何利用革命先烈、長征精神等進行不正當商業營銷,謀取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各市場主體應嚴守法律與道德底線,秉持敬畏之心,規范廣告營銷行為。
日期:2025-03-19
我局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數據監測監管平臺推送線索,稱某平臺店鋪上架商品涉嫌虛假廣告。
經查,當事人在平臺店鋪上架“紅色1號紀念酒”商品,銷售1單,銷售數量1瓶。在該產品頁面商品介紹中宣稱“榮獲毛澤東之女親手提筆”,且展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醬香型蒸餾酒釀造技藝傳習基地”證書,但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另外,當事人在產品介紹頁面宣稱“紅色1號紀念酒不僅是一款老酒,更是一座流淌的紅色文化豐碑”“紅色1號紀念酒已成為傳承紅色文化的重要載體,它承載著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和崇高精神”“未來,紅色經典系列將繼續弘揚紅色文化,傳承長征精神”等文字內容,將紅色文化、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長征精神嫁接到其商品營銷宣傳中,違背社會主義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2500元。
【案例啟示】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紅色文化、長征精神承載著民族精神內核,任何利用革命先烈、長征精神等進行不正當商業營銷,謀取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各市場主體應嚴守法律與道德底線,秉持敬畏之心,規范廣告營銷行為。
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