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區某干貨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予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銷售的酵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至現場檢查,并委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侵犯“安琪”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了提供者,屬于初次違法,無違法所得并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50項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不予行政處罰。
日期:2025-04-11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銷售的酵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至現場檢查,并委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侵犯“安琪”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了提供者,屬于初次違法,無違法所得并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50項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不予行政處罰。
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