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3085號公告,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要求健康食品應于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的相關成分含量。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