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2025年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問題專項行動,深挖肉類產品違法犯罪源頭線索,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現集中發布一批肉類產品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涉嫌經營未經檢疫豬肉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9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旺蒼縣五權鎮某農副產品銷售店(以下稱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1月13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核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現場無法提供該單豬肉的檢驗檢疫票據。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2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62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7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某某牌微辣香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投訴舉報。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6日,對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調查,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生產上述涉案產品時使用配料有鮮豬肉、天然腸衣(豬小腸)、食用鹽、白酒、白砂糖、花椒、香辛料、雞精調味料,但當事人對上述于“某某牌微辣香腸”的食品標簽中配料僅標注為鮮豬肉、食用鹽、白酒、白砂糖、花椒等“。該行為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18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3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火鍋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鮮鴨血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4日,根據肉類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安排,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鮮鴨血進行執法抽檢。該鮮鴨血經成都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鮮鴨血的檢驗結論為:鴨成分未檢出,豬成分檢出,牛源性成分未檢出,雞成分未檢出。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所經營的鮮鴨血系當事人的供貨方廣元市蜀門市場李某從廣元市利州區河西街道廣元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購進,真實成分為豬血。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3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30元、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擬 稿:食品生產科
日期:2025-05-28
案例一
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涉嫌經營未經檢疫豬肉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9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旺蒼縣五權鎮某農副產品銷售店(以下稱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1月13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核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現場無法提供該單豬肉的檢驗檢疫票據。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2日,旺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62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7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某某牌微辣香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投訴舉報。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6日,對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調查,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生產上述涉案產品時使用配料有鮮豬肉、天然腸衣(豬小腸)、食用鹽、白酒、白砂糖、花椒、香辛料、雞精調味料,但當事人對上述于“某某牌微辣香腸”的食品標簽中配料僅標注為鮮豬肉、食用鹽、白酒、白砂糖、花椒等“。該行為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18日,青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3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火鍋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鮮鴨血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4日,根據肉類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安排,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鮮鴨血進行執法抽檢。該鮮鴨血經成都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鮮鴨血的檢驗結論為:鴨成分未檢出,豬成分檢出,牛源性成分未檢出,雞成分未檢出。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所經營的鮮鴨血系當事人的供貨方廣元市蜀門市場李某從廣元市利州區河西街道廣元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動物產品加工廠購進,真實成分為豬血。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2025年4月3日,昭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30元、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擬 稿:食品生產科
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