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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要求菊花等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2015-11-04 廈門WTO工作站783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號公告,預告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干、百合、枸

    2015年10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號公告,預告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干、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草案,30日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逾期視同無意見。

    上述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
 




日期:2015-11-04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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