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號公告,預告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干、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草案,30日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逾期視同無意見。
上述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
日期:2015-11-04
2015年10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號公告,預告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干、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草案,30日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逾期視同無意見。
上述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