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執法行政依據
GB7718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執法技術依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與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相比,《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以下不同:
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取代原總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而不取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因此企業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都要執行。由于GB7718作為國家標準,不可能包含違規處罰條文,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四章正是對違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和GB7718等食品相關標識規定的責任處罰做出了規定。
2.兩者規范的主體不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范的主體是“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主體是所有食品的標簽,非“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也須遵守此規定。
3.關于食品名稱標識:
1)《規定》的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與通則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規定》的第六條(四)項對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和(五)項對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通則中未展開說明;
3)通則5.1.1.2.2關于“橙汁飲料”中“橙汁”和“飲料”應使用同一字號及5.1.1.3食品名稱可以附加“干燥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在規定中未展開說明。
4.《規定》中第七條必須標識產地(標注到地市級)的規定在通則中未明確。
5.對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的標識:
《規定》中強調必須標識“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而通則中規定要標識“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1)規定中第八條第(一)、(二)與通則中5.1.5.1.1、5.1.5.1.2基本相同;
2)第八條第(三)與通則中5.1.5.1.3相比明確了“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3)第八條第(四)對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的規定通則中未明確;
4)通則中5.1.5.1.4對進口食品應當標識“進口食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在中國依法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規定未單列說明。
6.《規定》第九條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第十條對凈含量、規定第十一條對配料表的規定比較簡單,通則中要詳細得多。
7.《規定》第十二條應當標注執行標準號的規定,沒有說明進口食品可以例外,而通則中規定“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
8.《規定》第十三條除了按產品標準規定應標注“質量等級”外,增加了“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規定。
9.《規定》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QS的標注和混裝非食用物警示標注的內容,通則中未明確。
10.《規定》第十六條對于四種應當標注中文說明的情形,通則中只對“輻照食品”和“轉基因食品”有相應規定,而對“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兩種情形未明確說明。
11.《規定》第十七條對“營養”、“強化”食品的標識與通則基本一致。
12.《規定》第十八、十九條羅列了七種不得標注、四種嚴禁標注的內容,通則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則性規定,但未一一明確。
13.《規定》第二十至二十四條在通則“4 基本要求”中有相應的規定。
14.《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的標注規定與通則一致;而對“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可以只標注的內容規定比通則多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而且規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但規定沒有關于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計算的規定,此規定按通則附錄A執行。
15.《規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條是罰則,通則中沒有罰則。
相關鏈接:
衛生部公開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
日期:201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