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食品衛生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誰發證,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食品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對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組織、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衛生要求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称飞a經營場所應當離污染源25米以上,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潔物品。
?。ǘ┰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類存放,要用專用的庫、室、櫥、柜、架、容器存放,防止原料與成品、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ㄈ┲剖劾淙潧霾撕椭谱骱轭惱涫称?,應當有專室、專人、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
?。ㄋ模┎惋媶挝粦斢凶銐蛑苻D的餐(飲)具,有專用消毒設施和防蠅、防塵等專用保潔柜,并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
?。ㄎ澹氖滤筒蜆I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有專用配餐間、專用容器和相對密封符合衛生要求的專用送餐車。冷葷與熱食品不得同一容器混裝,容器上應當標明生產時間、保質時限和生產單位名稱及地址。
?。┻\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嚴禁食品與農藥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七)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有防蠅、防塵設施,使用專用工具售貨;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用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食品應當按規定離地、離墻、并設架分類存放,易腐食品應當冷藏。
?。ň牛┦称钒b所用的村料及制品等應注明“食品容器”或“食品用”。
(十)禁止經銷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健康證(卡),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配戴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及涂指甲油。
第七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霭枭馄罚ò?ldquo;生皮”、“生血”、生螺螄等)或其他可能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ǘ┦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及禽、畜肉制品;
?。ㄈ┦称诽砑觿┏^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的食品;
?。ㄋ模┕I酒精兌制的酒類工業冰醋酸兌制的醋和用工業鹽酸生產的醬油;
(五)獸用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禽、畜肉類;
?。┢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八條 經營、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設置專店、柜或庫。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制定崗位衛生責任制,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設立衛生考核記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十條 食品生廠企業應設立檢驗機構或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并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對其產品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代檢產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時,應當依法索取生產廠家的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半年內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書,與采購產品批號相符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
止運輸和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一年一次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合格證(卡),不合格者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
健康合格證(卡)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和偽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出具審查認可書,不得批準和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征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提供符合國家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源、密閉的垃圾存放容器,設置污水排放渠道和相應的售貨亭、臺和防雨、防曬、防蠅、防塵、果皮箱等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凡進入我市的進口及外地食品,在我市發布食品廣告的,必須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無《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代理,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時,應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無衛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注冊。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發給衛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同一生產經營者在不同地點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舉辦臨時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臨時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取得衛生許可證后需要變更衛生許可登記項目的,應按照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被吊銷衛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 城鄉集貿市場和食品攤販的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城鄉集貿市場主辦者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培訓,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城鄉食品集市貿易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食品市場內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給排水設施,封閉式垃圾存放設施和食品防污染設施,保持經營場所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一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衣著整潔,保持個人衛生及環境衛生;
?。?)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具,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
?。?)制作煎炸類食品的用具、用油,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不得制售超過國家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食品;
?。?)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有防塵、防蠅和防鼠設施。
使用專用工具,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范圍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的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履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職責。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有條件的鄉鎮和相對集中的旅游區、農場、林場、礦區、開發區等地區派駐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食品衛生監督員。
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方可上崗。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檢查、督導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有權糾正其不當行為,并對下級未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的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糾正或重新處理。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監測;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對上級或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重復監測。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國家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行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外,應當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有毒或污染食品。
第二十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和接受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對中毒者應當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并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搞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食品衛生監督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時,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予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生產經營者銷毀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予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予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或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予200元至1000元罰款,直至吊銷衛牛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驗收,擅自經營的,處予2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辦理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予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予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予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因食品不符合衛生要求,造成危害、食物中毒或死亡的,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取消監督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采取樣品或收費;
?。?)泄露企業技術秘密的;
?。?)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的;
?。?)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 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食品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食品衛生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誰發證,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食品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對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組織、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衛生要求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称飞a經營場所應當離污染源25米以上,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潔物品。
?。ǘ┰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類存放,要用專用的庫、室、櫥、柜、架、容器存放,防止原料與成品、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ㄈ┲剖劾淙潧霾撕椭谱骱轭惱涫称?,應當有專室、專人、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
?。ㄋ模┎惋媶挝粦斢凶銐蛑苻D的餐(飲)具,有專用消毒設施和防蠅、防塵等專用保潔柜,并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
?。ㄎ澹氖滤筒蜆I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有專用配餐間、專用容器和相對密封符合衛生要求的專用送餐車。冷葷與熱食品不得同一容器混裝,容器上應當標明生產時間、保質時限和生產單位名稱及地址。
?。┻\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嚴禁食品與農藥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七)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有防蠅、防塵設施,使用專用工具售貨;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用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食品應當按規定離地、離墻、并設架分類存放,易腐食品應當冷藏。
?。ň牛┦称钒b所用的村料及制品等應注明“食品容器”或“食品用”。
(十)禁止經銷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健康證(卡),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配戴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及涂指甲油。
第七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霭枭馄罚ò?ldquo;生皮”、“生血”、生螺螄等)或其他可能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ǘ┦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及禽、畜肉制品;
?。ㄈ┦称诽砑觿┏^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的食品;
?。ㄋ模┕I酒精兌制的酒類工業冰醋酸兌制的醋和用工業鹽酸生產的醬油;
(五)獸用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禽、畜肉類;
?。┢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八條 經營、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設置專店、柜或庫。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制定崗位衛生責任制,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設立衛生考核記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十條 食品生廠企業應設立檢驗機構或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并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對其產品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代檢產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時,應當依法索取生產廠家的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半年內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書,與采購產品批號相符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
止運輸和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一年一次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合格證(卡),不合格者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
健康合格證(卡)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和偽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出具審查認可書,不得批準和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征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提供符合國家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源、密閉的垃圾存放容器,設置污水排放渠道和相應的售貨亭、臺和防雨、防曬、防蠅、防塵、果皮箱等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凡進入我市的進口及外地食品,在我市發布食品廣告的,必須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無《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代理,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時,應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無衛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注冊。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發給衛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同一生產經營者在不同地點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舉辦臨時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臨時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取得衛生許可證后需要變更衛生許可登記項目的,應按照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被吊銷衛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 城鄉集貿市場和食品攤販的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城鄉集貿市場主辦者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培訓,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城鄉食品集市貿易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食品市場內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給排水設施,封閉式垃圾存放設施和食品防污染設施,保持經營場所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一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衣著整潔,保持個人衛生及環境衛生;
?。?)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具,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
?。?)制作煎炸類食品的用具、用油,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不得制售超過國家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食品;
?。?)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有防塵、防蠅和防鼠設施。
使用專用工具,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范圍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的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履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職責。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有條件的鄉鎮和相對集中的旅游區、農場、林場、礦區、開發區等地區派駐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食品衛生監督員。
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方可上崗。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檢查、督導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有權糾正其不當行為,并對下級未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的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糾正或重新處理。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監測;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對上級或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重復監測。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國家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行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外,應當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有毒或污染食品。
第二十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和接受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對中毒者應當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并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搞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食品衛生監督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時,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予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生產經營者銷毀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予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予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或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予200元至1000元罰款,直至吊銷衛牛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驗收,擅自經營的,處予2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辦理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予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予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予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因食品不符合衛生要求,造成危害、食物中毒或死亡的,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取消監督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采取樣品或收費;
?。?)泄露企業技術秘密的;
?。?)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的;
?。?)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 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食品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