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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案件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的通知

   2013-01-29 222
核心提示:  各市、省管縣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為加強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各市、省管縣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為加強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食品安全監管案件行政處罰罰款自由裁量權,促進公平公正廉潔執法,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案件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并于2012年12月14日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案件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對于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困難人員經營的個體食雜店,以及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個體食雜店,貨值金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參照執標行準為:

  (1)貨值金額不足五百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二、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禁止銷售的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在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時,對禁止銷售的食品已經售出的(包括全部售出或部分售出,下同),在相應的裁量標準幅度內應當高于禁止銷售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銷售者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禁止銷售的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食品為禁止銷售的食品,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下架退市,沒有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5、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三、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處罰依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在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時,對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已經售出的,在相應的裁量標準幅度內應當高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銷售者銷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下架退市,沒有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5、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四、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對于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困難人員經營的個體食雜店,以及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個體食雜店,貨值金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參照執標行準為:

  (1)貨值金額不足五十元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五、食品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六、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在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時,對被污染的食品已經售出的,在相應的裁量標準幅度內應當高于被污染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七、經營無標簽或標簽未載明法定事項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經營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與食品本身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八、食品經營企業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以及按規定保存查驗記錄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先送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檢查庫存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先送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食品經營者購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先送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一、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所經營食品貨值金額合計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所經營食品貨值金額合計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所經營食品貨值金額合計五千元以上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二、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夸大內容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一)處罰依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先送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三、經營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四、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

  (一)處罰依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先送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不足4人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2、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在4人以上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五、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一)處罰依據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6、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六、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

  (一)處罰依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4、銷售者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乳制品為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下架退市,沒有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5、在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時,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已經售出的,在相應的裁量標準幅度內應當高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未售出的情形。

  6、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七、乳制品銷售者不停止銷售或追回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

  (一)處罰依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乳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二)裁量參照執行標準

  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以十五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處以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4、對當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以及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在其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幅度內予以裁量處罰。

  十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案件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文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適用實施行政處罰罰款裁量時,還應當適用省局2007年10月19日印發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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