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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2011-03-01 329
核心提示:南京市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衛生管理,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服


南京市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衛生管理,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行為,保證餐(飲)具集中消毒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不適用于無固定場所和餐飲單位自用餐(飲)具的清洗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是指為社會各類餐飲單位或公共場所提供餐(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分送的經營活動。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專用場所,為餐飲行業或公共場所提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選址和內外環境應符合《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與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及運輸工具。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場所應按照去渣、洗滌、清洗、消毒、包裝、貯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餐(飲)具回收通道、入口與餐(飲)具出口通道、出口應分開設置。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場所應設清潔區、準清潔區和一般操作區。清潔區為餐(飲)具包裝、分裝場所;準清潔區為餐(飲)具保潔場所;一般操作區為餐(飲)具清洗消毒場所、更衣室及庫房等。

  餐(飲)具去渣與洗滌、清洗與消毒、保潔儲存、包裝及餐(飲)具存放容器與用具處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區應分設、采取隔離措施。

  (四)餐(飲)具清洗、消毒應采用清洗與消毒為一體的機械設備,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應采用熱力消毒。對不能使用機械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與消毒程序可分開,但必須采用熱力消毒。餐(飲)具熱力消毒的溫度、時間應符合衛生要求。

  (五)餐(飲)具清洗消毒用水、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及存放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清洗、消毒設備要采用無毒、無害、光滑、防腐蝕,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七)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陶瓷、樹脂、不銹鋼、鋁制餐(飲)具,應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

  (八)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配備日最大配送量2倍以上的餐(飲)具。

  (九)餐(飲)具應嚴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或包裝制度。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貯存設施上應有明顯標記。

  (十)經消毒的餐(飲)具應符合《餐(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規定,未經消毒或消毒效果達不到衛生要求的餐(飲)具不得提供給餐飲單位或公共場所使用。

  (十一)消毒后的餐(飲)具應當在包裝或存放容器上標注消毒單位名稱、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

  (十二)餐(飲)具存放容器及運輸工具應當密封,便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操作。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在上崗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清潔區的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在離開工作崗位時應脫去工作衣帽,清潔區操作人員重新進入崗位前應洗手消毒。

  第五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增強餐(飲)具消毒的責任主體意識,建立健全自身衛生管理制度,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毒管理員,定期組織從業人員的衛生培訓,開展經常性衛生自查,建立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管理檔案。

  餐(飲)具清洗、消毒、貯存、運輸的各種設備和衛生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洗、消毒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經營場所、設備、工用具、運輸車輛的定期清潔消毒制度,建立相應的清潔消毒記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建立檢驗室和抽檢制度,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檢驗人員,定期對餐具、設備、場所等進行衛生檢驗,保證餐具消毒質量。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對其已消毒的各類餐(飲)具進行自檢,每個工作日抽檢樣品6-10件,按《餐(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規定進行檢驗和評價,并做好相關檢驗記錄。

  第六條  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衛生監督,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餐(飲)具消毒效果監測。

  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應協助做好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加強對餐(飲)具集中消毒的技術指導,提高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管理水平。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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