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委綜合監督執法局:
為保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出臺了《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63號),請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www.nhfpc.gov.cn下載。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下放生產能力審核權力
(一)我委指定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省級涉水產品首次申請、延續衛生行政許可和變更實際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
(二)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接到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及時按規定進行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
(三)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進行生產能力審核時,應對生產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現場核實,核實無誤的,逐頁加蓋審核單位公章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生產能力審核意見(含所有審核材料)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備查。
(四)進口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采用書面形式審核。
二、簡化許可申請和技術審查程序
(一)首次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國產水質處理器、防護涂料及進口涉水產品,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國產輸配水設備、水處理材料和水處理劑,進行書面技術審查。
(二)省衛生計生委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負責省級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和書面技術審查。
(三)委托委綜合監督執法局負責組織專家技術審查工作,從國家和省級涉水產品技術審查專家庫(名單附后)中隨機抽取3或5名專家組成審查組,自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并出具專家技術審查報告。
三、擴大產品檢驗機構范圍
(一)依法取得計量認證,具有相應涉水產品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均可承擔省級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檢驗工作。
(二)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在規定時限內規范出具檢驗報告。
四、明確日常監督職責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省級涉水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為涉水產品監管工作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市、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每年各不少于1次。委綜合監督執法局負責全省所有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的抽查,每4年不少于1次 。
(三)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在國家規定和我省承諾的時限內,完成省級涉水產品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督工作。
(四)委綜合監督執法局負責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的技術指導,2015年3月底前完成相關業務培訓,確保生產能力審核工作順利銜接。
以上事項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我省原有關規定與國家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和本通知執行。
附件: 河北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技術審查專家庫名單.doc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