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廳各單位:
《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宣傳并貫徹實施。
浙江省農業廳
2017年1月19日
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促進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信“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對嚴重違反農業投入品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的違法行為,采取公開曝光、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違法行為、增強守法意識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依法注冊登記的從事種子、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六類農資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五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管理:
1.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2.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3.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4.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5.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6.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農藥的,或者生產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或者已撤銷登記的農藥,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7.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
8.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的;
9.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
10.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
11.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
12.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
13.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14.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15.經營無生產許可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或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或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經營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16.生產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17.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18.未經審核批準,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19.生產經營假種子,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20.生產經營劣種子,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21.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22.生產、經營假、劣獸藥,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2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或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或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或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貨值金額五萬元(含)以上的;
24.以欺騙、賄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許可、審定或登記證明的;
25.從事農業投入品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非法經營貨值金額在五萬元(含)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含)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貨值金額在五十萬元(含)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含)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全省“黑名單”信息匯總、審核、對外發布等工作;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黑名單”的匯總、審核、上報等工作;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黑名單”信息的上報、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及時收集轄區內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失信信息,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內容之一的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在行政處罰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依法維持原行政處罰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有罪判決的,應填寫《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信息表》,并書面通知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
第八條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所轄區域的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季末匯總并上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上報的失信“黑名單”,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浙江農業信息網對外發布,并報送“信用浙江”平臺。
第九條 失信“黑名單”公布的信息包括發布機關名稱、失信“黑名單”項目名稱、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布時間、公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處罰文號、處罰時間、處罰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
第十條 失信“黑名單”信息公布期限為三年,以發布之日起計算。公布期限屆滿,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信息在浙江農業信息網公布的失信“黑名單”中刪除,轉為信用檔案資料保存。
第十一條 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失信“黑名單”公布六個月后,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認為其失信行為已經整改到位,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填寫《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信用修復申請表》。
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涉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失信“黑名單”不予修復。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應當及時組織審核,經審核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對擬修復的失信“黑名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可選擇當地相關門戶網站或主要媒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結束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主體。作出準予修復決定的,及時將修復決定逐級上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刪除浙江農業信息網上相關失信“黑名單”信息,并報省信用辦備案。
經審核認為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申請主體。
第十三條 對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追蹤整改情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應主動書面報告整改結果,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二)實行重點監管,擴大農業投入品抽檢范圍,增加抽檢頻次;
(三)公布期內限制財政支農項目的申報;
(四)公布期內取消農業系統的各種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信用監督,健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監督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的執行,發現違反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可向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51.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
信息表
2.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
信息匯總表
3.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
信息公布表
4.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表
5.浙江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
信用修復信息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