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既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要求,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清理工作按時完成,為優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全面推進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圍
規章的清理范圍是省政府和鄭州、洛陽市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圍是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各級、各部門制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2010年清理后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省政府、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含辦公廳、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點
要重點圍繞六個方面全面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作:
(一)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特別是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的。
(二)與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不一致的,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
(三)與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的決定不一致的。
(四)與國務院部門和我省關于公布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規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和壟斷以及超國民待遇的內容,或同一事項重復發文影響執行效力的。
(六)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廢止或修訂的。
四、 清理工作的組織
全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編辦、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相關部門參與,其他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采取集中清理的方式進行。省政府法制辦牽頭負責清理省政府、鄭州市政府、洛陽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轄市政府負責清理市政府所屬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縣(市、區)政府負責清理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清理工作步驟
清理工作從2013年11月25日開始至2014年3月1日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準備動員階段(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級、各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進行動員和安排,明確清理工作任務,制訂清理工作方案,落實清理工作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按照清理范圍的要求及時將本地或本部門制定的所有文件目錄(含電子文檔)和文件原件上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
(二)清理審查階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按照同步分級的要求,各級同時開展清理工作,對報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審查,提出繼續有效、應予修訂或應予廢止的具體意見,制定機關按照相關程序及時進行處理。對清理意見有異議的,制定機關可以作出說明,由上級政府確定最終處理意見。
(三)總結報告階段(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級政府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逐級上報清理工作總結報告和匯總統計表。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的總結報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辦。除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外,其他縣(市、區)政府的總結報告和匯總統計報表報省轄市政府,同時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匯總全省清理情況,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按照規定期限報中央編辦。
(四)匯編公布階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各級政府匯總整理繼續有效、修訂或失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完善全省規范性文件數據庫,鞏固清理成果,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對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明確專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加強經費保障, 切實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高質量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強化監督檢查。清理工作開展期間,省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有錯不糾、敷衍塞責、統計數據混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各級政府要及時公布清理工作監督電話,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完善長效機制。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規章、規范性文件長效監督機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時組織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專項清理工作,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附件:1.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保留)
2.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修改)
3.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廢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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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辦〔2013〕97號附件.doc
2013年11月22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既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要求,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清理工作按時完成,為優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全面推進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圍
規章的清理范圍是省政府和鄭州、洛陽市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圍是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各級、各部門制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2010年清理后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省政府、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含辦公廳、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點
要重點圍繞六個方面全面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作:
(一)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特別是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的。
(二)與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不一致的,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
(三)與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的決定不一致的。
(四)與國務院部門和我省關于公布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規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和壟斷以及超國民待遇的內容,或同一事項重復發文影響執行效力的。
(六)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廢止或修訂的。
四、 清理工作的組織
全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編辦、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相關部門參與,其他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采取集中清理的方式進行。省政府法制辦牽頭負責清理省政府、鄭州市政府、洛陽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轄市政府負責清理市政府所屬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縣(市、區)政府負責清理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清理工作步驟
清理工作從2013年11月25日開始至2014年3月1日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準備動員階段(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級、各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進行動員和安排,明確清理工作任務,制訂清理工作方案,落實清理工作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按照清理范圍的要求及時將本地或本部門制定的所有文件目錄(含電子文檔)和文件原件上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
(二)清理審查階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按照同步分級的要求,各級同時開展清理工作,對報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審查,提出繼續有效、應予修訂或應予廢止的具體意見,制定機關按照相關程序及時進行處理。對清理意見有異議的,制定機關可以作出說明,由上級政府確定最終處理意見。
(三)總結報告階段(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級政府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逐級上報清理工作總結報告和匯總統計表。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的總結報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辦。除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外,其他縣(市、區)政府的總結報告和匯總統計報表報省轄市政府,同時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匯總全省清理情況,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按照規定期限報中央編辦。
(四)匯編公布階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各級政府匯總整理繼續有效、修訂或失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完善全省規范性文件數據庫,鞏固清理成果,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對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明確專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加強經費保障, 切實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高質量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強化監督檢查。清理工作開展期間,省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有錯不糾、敷衍塞責、統計數據混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各級政府要及時公布清理工作監督電話,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完善長效機制。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規章、規范性文件長效監督機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時組織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專項清理工作,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附件:1.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保留)
2.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修改)
3.2013年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送審核目錄(擬廢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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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