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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海縣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制度(試行)(長食安發〔2007〕8號)

   2011-04-23 895
核心提示: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共享,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局)發布的《食品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共享,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長海縣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它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我縣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縣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案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三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其中,農業部門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進行聯合發布。必要時,發布單位應當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全縣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全縣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經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綜合發布全縣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年度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的發布由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篩選出影響重大的信息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報委員會批準后,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目的確定信息發布的形式。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七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確定1名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工作人員作為委員會辦公室的聯絡員,具體承辦省、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報送、反饋信息和填報報表及專項工作材料上報等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每季度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國家統一印發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檢查情況季報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將每季度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如期上報。

  第八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對于其職能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動態工作簡報以及查處的案件案值在萬元以上的案情摘要應以月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本制度由長海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標簽: 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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