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河南省散裝食品的經營管理,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提高散裝食品的質量水平,確保廣大消費者食品消費安全,特制定《河南省商場(超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不包括新鮮果蔬、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河南省內各商場、超市。
流通環節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執行本《規范》。
第二章 準入環節
第四條 商場、超市選擇散裝食品供應商及引進新類別散裝食品前,須向供應商索取、查看有關證明 (復印件),建立證件管理系統留檔備查,具體索取、查看證件包括: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專營商品的專營證書、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書及進貨憑證,是中介或代理的還需索取代理委托書等,并留存復印件備查。
供應商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商場、超市相關部門查驗、審核,方可引進該供應商的散裝食品。
經營者不得購進和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無檢驗合格證明和標簽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第五條 經營者應由專人負責索證索票工作,確保索證索票不出現遺漏或重復的情況。
第六條 供應商直接制造或生產的散裝食品,在引進之前經營者應派人對其進行現場實地考察,生產環境及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相關質量標準的,不予引進。
逐步建立“場廠、場地”掛鉤制度,實行合同或協議準入,非合同商品不得進入賣場銷售。
第七條 建立健全重要食品入市備案制度,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食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備案的,按要求進行備案。
第三章 運輸環節
第八條 運輸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運輸過程中要避免出現混、泄、漏等情況。
第九條 散裝食品在裝運前,應由衛生檢疫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消毒檢查,并出具合格證明。
散裝食品在裝運前,應經過檢驗檢疫程序,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分類進行密閉包裝,并在外包裝標簽上注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同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明。
隨車未攜帶車輛消毒證明、散裝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標簽內容不完整的食品,商場、超市不予接收。
第十條 負責散裝食品運輸的經營者應指定專人對運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及時進行整改。
車輛到達目的地后,接收方對散裝食品進行驗收,存在不合格食品的應當拒收。
第四章 倉儲環節
第十一條 商場、超市散裝食品保管人員在收貨入庫時要查驗以下內容:
(一)外包裝是否完整、規范;
(二)是否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及保質期;
(三)是否在保質期內;
(四)應查驗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散裝食品進入倉庫后,應按照不同種類食品的保存條件分類進行儲存,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儲存區域衛生要求:
冷庫要做到地面無積水、無冰塊、無垃圾、無污垢、無異味;
常溫庫要做到貨架干凈,無銹斑、無污垢、無塵土、無垃圾、無散落食品。天花板上無塵土、無蜘蛛網。地面上無積水、無垃圾、無散落食品、無腐爛食品。
第十四條 散裝食品入庫時保管人員應登記保質期,在到期前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不得在倉庫內存放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第十五條 對進入倉庫的無需加工即可食用的即食食品,除接貨時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外,在存放期間根據食品特點每1—3天由超市自行檢驗或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一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六條 散裝食品出庫時,銷售人員查驗其符合出庫條件登記后方可出庫。
第十七條 熟食、散點、面包和中式點心等商品必須經過感官、色澤、口味品嘗等環節后方能通過倉庫進入賣場銷售。
第十八條 不需要入庫而直接上柜銷售的食品,由負責銷售的部門按照入庫的程序和手續進行檢驗,符合要求并辦理交接手續后方可進入賣場上柜銷售。
第五章 銷售環節
第十九條 銷售區域的散裝食品必須生熟分開,生、熟食品銷售位置間保持一定距離,以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散裝食品銷售環境和設施要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污垢,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散裝食品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第二十二條 商場、超市應努力創造條件,建立自我簡易檢驗室,定期對部分食品進行增白劑、農藥殘留等常規項目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每天由專門人員檢查到貨食品的合格證,定時對熟食、涼菜、面包、中式點心等進行感官檢查,發現不符合衛生標準、質量標準的食品立即下柜。
第二十四條 對于即食散裝食品實行專人銷售和小包裝銷售,不能實行小包裝的要加裝固定透明防護罩,避免消費者直接觸及和直接面對。
供消費者直接品嘗的散裝食品應與銷售食品明顯區分,并標明可品嘗的字樣。
賣場工作人員制作或者拿取無小包裝的即食散裝食品時必須佩戴符合衛生標準的一次性手套,或使用專用工具,禁止裸手直接接觸食品。
第二十五條 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顯著位置,附加散裝食品標示牌,如實標注商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貯藏條件、執行標準、超市(商場)責任人,生產者廠名、廠址、價格、聯系電話,特殊標注,以及超市(商場)服務電話、12315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商場、超市自行分裝的食品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標注商品的名稱、生產者廠名、廠址、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貯藏條件等內容,并標明“本店分裝”字樣,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其表面或者銷售包裝上應有商品名稱、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十七條 散裝食品小包裝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必須與大包裝或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相一致。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同的散裝食品不能混裝銷售。
第二十八條 由超市自行加工制做的食品,要建立相對獨立的操作間,其配料、制作等要符合國家生產加工條件和質量標準。
第六章 退市環節
第二十九條 商場、超市內發現涉嫌不合格散裝食品及超過保質期、腐爛變質食品的,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內部通報各銷售場所將涉嫌不合格及超過保質期、腐爛變質食品下柜,停止銷售;
(二)必要時抽取樣品送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檢測并通知廠家;
(三)檢測結果確屬不合格食品的,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四)根據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五)在市場監管部門和廠家參與下,對不合格散裝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建立嚴重不合格散裝食品召回制度。各商場、超市發現不符合標準,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散裝食品,應立即啟動召回機制,在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以公告形式進行公開召回。
第七章 落實措施
第三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建立散裝食品質量監管責任制,針對各個環節和流程,將工作與責任明確到人,做到質量監督層層把關,逐項落實。
第三十二條 商場、超市應配備食品質量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質量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散裝食品的標識標注內容是否完整、規范;
(二)檢查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環境及工作人員是否符合質量衛生標準;
(三)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四)對在賣場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負責組織下柜,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商場、超市對散裝食品的質量檢驗要堅持供應商、經銷商自檢和定期送檢“三重檢驗”制度,做到散裝食品進入賣場銷售前,要求供應商做好自我檢驗,每批次商品均須附有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合格證和質量檢驗表;商場、超市要建立簡易檢驗室,每天對賣場內的即食散裝食品進行抽檢并填寫《每日抽檢表》;定期對賣場內的散裝食品按比例進行抽樣,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商場、超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散裝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所進行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從事散裝食品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設定專人收集整理食品質量、衛生等問題的相關信息,如涉及到本單位所經營的食品,應及時開展自查和整改。同時認真接受社會監督、消費者監督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商場、超市應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受理、處理消費者對食品問題的投訴,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00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