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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7〕50號)

   2011-02-23 736
核心提示: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內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先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營業,并在許可范圍內的從事經營活動。
 
  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的公共場所的范圍,按國家規定確定。
 
  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承擔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的申報受理、現場審核工作和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四、擬從事公共場所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式兩份):
 
  (一)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總體平面圖和周圍環境平面圖;
 
  (四)公共場所經營項目布局及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五)衛生設備和消毒、檢驗設備清單;
 
  (六)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書;
 
  (七)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八)衛生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材料(包括衛生管理組織、管理制度、衛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七、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衛生許可申請,都應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分類制作由省衛生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核表》(見附件),符合規定要求的,作出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
 
  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延長許可期限的,從其規定。
 
  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衛生許可證;對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申請人憑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和領取人身份證件,到原受理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以國家規定為準。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延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不變。
 
  申請延續未獲批準或逾期未申請延續的,原衛生許可證無效。
 
  十二、已領取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增加新經營項目的,應當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新增經營項目的申請;
 
  (二)新增經營項目的布局平面圖;
 
  (三)衛生行政部門認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
 
  (四)衛生許可證原件。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要求,對新增經營項目進行現場審核。經審核具備條件的,重新發放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十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名稱(指經營地點、經營環境和經營條件不變者)和法定代表人,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變更申請;
 
  (二)變更核準項目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經原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重新發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十四、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遷移地點、另設分支機構或新建、改建、擴建經營場所的,都應按照本程序的規定,向原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十五、衛生許可證遺失后,應及時在當地報刊刊登遺失啟事,并持刊登有遺失啟事的報刊,向原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衛生許可證。
 
  十六、本程序自2007年9月1日起試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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