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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95號)【2017-03-20失效】

   2009-10-16 1015
核心提示: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市食品辦 二〇〇九年九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

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

(市食品辦 二〇〇九年九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實現本市食品安全全程和無縫隙監管,理順部門職責交叉問題,本著依法行政、服務民生、提高效率、維護穩定的原則,現就進一步明確本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食品辦職責

  (一)本市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

  (二)依法組織制訂、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三)承擔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二、農業部門職責

  (一)食用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銷售食用農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家畜家禽屠宰廠(點)的監督管理;

  (四)食用農產品生產中經營、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經營、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食用農產品生產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下同)的監督管理。

  三、園林綠化(林業)部門職責

  (一)林果生產、蜂蠶養殖領域的監督管理;

  (二)林果生產、蜂蠶養殖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林果生產者、蜂蠶養殖者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銷售林果和食用蜂蠶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林果生產、蜂蠶養殖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四、質監部門職責

  (一)在本市頒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前,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含現場制售行為)的監督管理;

  (二)對專門的食品包裝(分裝)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三)食品生產加工中經營、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經營、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食品生產加工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五)查處食品生產加工領域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五、工商部門職責

  (一)對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銷售食用農產品行為和其他銷售企業銷售食用農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二)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對專門從事倉儲、運輸和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倉儲、運輸和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經營、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食品流通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六)查處食品流通領域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六、衛生部門職責

  (一)提出生豬屠宰企業、家畜家禽屠宰廠(點)和經批準設立的食品攤販的衛生規范和條件;

  (二)送餐企業、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民俗旅游戶、廟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活動中銷售非自制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餐飲服務活動中經營、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經營、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六)餐飲服務領域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七)查處餐飲服務領域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七、商務部門職責

  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

  八、城管執法部門職責

  (一)對經批準設立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二)查處流動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九、各區縣政府職責

  組織區縣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十、其他職責

  (一)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的食品包裝、倉儲、運輸和物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分別負責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工作的監督管理。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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